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又见“忽悠式”增持及其受罚的消息。2月6日,ST永悦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因未完成增持计划,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忽悠式”增持,这是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一种违规行为。不少上市公司股东或高管,在承诺增持之后,却不进行增持,或只是少量增持,这种行为不仅有违诚信原则,更重要的是,这种“忽悠式”增持行为甚至误导投资者。因此,这种“忽悠式”增持行为的性质通常都是非常恶劣的,投资者对此也是深恶痛绝。
但“忽悠式”增持在市场上却一再发生,归根到底在于“忽悠式”增持行为的违规成本太低。目前市场对“忽悠式”增持行为的处罚一般就是在交易所层面往往是公开谴责,而在证监局层面通常都是出具警示函,同时记入诚信档案。但这样的处罚措施对于当事人来说,丝毫不影响其经济利益,起不到必要的震慑作用。
比如,这次对ST永悦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因未完成增持计划的处理,仅仅只是进行交易所层面的纪律处分,对当事人进行公开谴责,这样的处理显然起不到震慑作用。实际上,发生在ST永悦实控人身上的这起“忽悠式”增持行为,对市场的误导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根据去年2月8日ST永悦发布的《关于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实控人陈翔的增持承诺是增持金额最低不少于2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另外有三名董事也作出了同样的承诺。但承诺期满后,陈翔仅仅只增持了7.95万元,其增持金额未能达到原定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增持计划完成率仅为3.18%。
但该增持计划对市场的误导却较为明显。从去年2月8日前后大盘及该股票的走势来看,上证指数在2月5日见底,2月6日开启反弹,指数从2月5日的低点2635.09点反弹到5月20日的3174.27点,涨幅为20.46%。但因为有增持等利好的刺激,ST永悦的走势明显强于大盘。该股从2月8日开始反弹,最低价2.96元,到3月22日摸高11.52元,涨幅高达 289.19%,明显强于大盘。但随后该股股价于6月26日跌到1.86元,追高买进该股票的投资者如果没有止损出局,其损失甚是惨重。所以,对ST永悦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的“忽悠式”增持行为仅仅只是公开谴责,显然起不到惩治当事人的效果,对市场也没有震慑作用。
为体现“强监管”的精神,同时也是为了让“忽悠式”增持行为在市场上受到控制,本人建议加大对“忽悠式”增持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方面是作为一种失信行为,在对当事人实行谴责、警示的同时,可实行市场禁入3年到10年的处罚。另一方面是按虚假信息披露来对“忽悠式”增持行为进行处罚。如根据《证券法》第197条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际上,就“忽悠式”增持来说,在当事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下,其当初的增持计划公告,就是一种虚假的信息披露,就是对投资者的公开误导,因此,对“忽悠式”增持按发布虚假信息披露来进行处罚,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而且为了避免“忽悠式”增持行为的一再发生,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重要股东增持行为的监管。对于上市公司发布重要股东增持计划公告的,有关股东必须开设专项的增持账户,并将增持用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并且该账户应由上市公司方面负责监督执行,从而避免股东增持演变为“忽悠式”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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