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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中华共和国对外开放关系法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根据) 目    录 第一章 &#819…

中华共和国对外开放关系法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根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交事务的权力

第三章  发展趋势外交事务的工作目标

第四章  外交事务制度

第五章  发展趋势外交事务的保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能发展趋势外交事务,捍卫国家主权、安全性、发展趋势权益,日常维护发展趋势人民的利益,基本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实现民族复兴,推动全球和平发展道路,促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根据宪法,制订此方法。

第二条  中华共和国发展趋势同各个国家的双边关系与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交流合作,发展趋势同联合国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可用此方法。

第三条  中华共和国始终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思想理论、科学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发展趋势外交事务,推动友好交往。

第四条  中华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保持彼此尊重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相处的五项原则。

中华共和国坚持不懈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对外开放国策,秉持合作共赢开放战略。

中华共和国遵循世界人权宣言服务宗旨遵循原则,维护和平和安全,推动全世界共同进步,促进构建新型国际关系;认为以友谊方式解决国际冲突,抵制在大国关系中应用战斗力或以战斗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霸权主义;坚持不懈我国不分大小、高低、穷富一律平等,重视世界人民自由选择的发展之路和社会形态。

第五条  中华共和国对外开放工作中坚持不懈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干部。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力量、各政党及各群众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与别的社会团体和中国公民,在对外文化交流协作含有捍卫国家主权、安全性、自尊、殊荣、权益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国家提倡大力开展民俗对外开放友善交流与合作。

对于在对外文化交流沟通中作出突出贡献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与嘉奖奖励激励。

第八条  任何组织及个人违背此方法和有关法律,在对外交流等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活动,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外交事务的权力

第九条  中间外交工作领导成员承担对外开放工作中决策和审议融洽,研究部署、具体指导执行我国对外开放战略规划相关重要各项政策,承担对外开放相关工作的统筹规划、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督促落实。

第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准许和废止同国外缔约的公约和关键协约,履行宪法监督所规定的外交事务权力。

全国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大力开展对外交流,提升同世界各国议院、国际性或地区议院组织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中华共和国现任主席意味着中华共和国,开展国事活动,履行宪法监督所规定的外交事务权力。

第十二条  国务院令管理方法对外开放事务管理,同其他国家缔结条约和协约,履行宪法监督所规定的外交事务权力。

第十三条  中央军委深入开展国际军事交流合作,履行宪法监督所规定的外交事务权力。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依法处理外交事务,筹办党和政府领导人员同外国领导人的外交往来账户事务管理。中国外交部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对外文化交流签约合作具体指导、融洽、管理方法、服务项目。

中间和国家机关依照职责权限,进行对外文化交流协作。

第十五条  中华共和国驻其他国家的大使馆、领事馆及其长驻联合国组织和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访问团等外派外交部门对外开放意味着中华共和国。

中国外交部统一领导外派外交部门工作。

第十六条  省、自治州、市辖区依据中间受权在一定范围内对外文化交流协作。

省、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依职权解决主管机关的对外文化交流协作事务管理。

第三章  发展趋势外交事务的工作目标

第十七条  中华共和国发展趋势外交事务,坚持不懈维护保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章制度,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主权,服务国家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中华共和国促进贯彻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提倡、全世界文明行为提倡,推动多方位、多层面、宽领域、立体化的对外开放工作中合理布局。

中华共和国推动强国协调管理双向互动,依照亲诚惠容理念与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战略方针发展趋势同邻国影响,秉承真正亲诚理念与正确义利观同发达国家团结协作,日常维护贯彻多边主义,参加全球经济治理管理体系改革基本建设。

第十九条  中华共和国维护保养以联合国组织为中心的国际秩序,维护保养以国际公法为核心的世界秩序,维护保养以世界人权宣言服务宗旨遵循原则为核心的大国关系基本原则。

中华共和国坚持不懈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参与国际政策制定,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促进经济发展全球化向着对外开放、宽容、普慧、均衡、双赢方面发展。

第二十条  中华共和国坚持不懈一同、综合性、协作、可持续发展的全世界发展观,提升国际安全协作,健全参加全球安全治理模式。

中华共和国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义务,维护保养国际和平和安全,维护保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权威性与影响力。

中华共和国适用和参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维持和平行动,坚持不懈维持和平行动基本准则,重视独立国家领土主权与政治单独,维持公平公正观点。

中华共和国维护保养国际性军备控制、裁军与防扩散管理体系,抵制乌克兰危机,抵制和严禁一切方式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蔓延主题活动,执行有关国际义务,进行防扩散国际交流。

第二十一条  中华共和国坚持不懈公平公正普慧、合作共享、全方位融洽、自主创新联动的全世界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融洽可持续发展观和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华共和国尊重与尊重人权,坚持不懈人民权利的普适性标准同我国具体紧密结合,推动人民权利全方位共享发展,在公平和相互理解的前提下进行人民权利行业国际性交流合作,促进国际性人权事业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中华共和国认为世界各地超越国家、中华民族、文化冲突,发扬友谊、发展趋势、公平公正、公平正义、民主化、随心所欲的人类共同价值。

第二十四条  中华共和国坚持不懈公平、兼收并蓄、会话、宽容的文明观,重视文明行为多元性,促进不一样文明交流会话。

第二十五条  中华共和国积极开展世界环境气侯整治,提升节能低碳国际交流,共商全世界生态建设,推动构建公平公正、互利共赢的世界环境气侯社会治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中华共和国坚持不懈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发展趋势出口贸易,积极主动推动和依法保护外国投资,激励进行境外投资等对外开放经贸合作,促进共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维护保养多边贸易体制,抵制霸权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推进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二十七条  中华共和国根据经济发展、技术性、物资供应、优秀人才、管理方法等形式进行对外援助,推动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的进步,提高其独立可持续发展观水平,促进全球化发展协作。

中华共和国进行国际人道主义合作与支援,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国际交流,帮助各国解决人道主义精神紧急状况。

中华共和国进行对外援助坚持不懈重视别国领土主权,不干预他国内政,不附带一切政治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中华共和国依据发展趋势外交事务的需求,指导教育、高新科技、文化艺术、环境卫生、体育运动、社会发展、绿色生态、国防、安全性、法制等行业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外交事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我国统筹谋划中国法制和对外法制,提升对外行业法律,提升对外法治体系基本建设。

第三十条  我国按照宪法监督缔约或是参与公约和协约,真诚执行相关公约和协约要求的责任义务。

我国缔约或是参与的公约和协约不可同宪法学相排斥。

第三十一条  我国采用合理对策执行和可用公约和协约。

公约和协定的执行和可用不可危害领土主权、安全与公众利益。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遵循国际公法基本准则和大国关系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升对外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和可用,并按规定采用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等举措,捍卫国家主权、安全性、发展趋势权益,维护中国人、机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三条  针对违背国际公法和大国关系基本原则,伤害中华共和国领土主权、安全性、发展趋势权益的举动,中华共和国有权利采取相应反击和限制令。

国务院令以及单位制订必须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建立相应工作中机制和体制,提升单位密切配合,明确与实施相关反击和限制令。

根据此条第一款、第二款做出的决策为最后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共和国在一个中国原则前提下,依照和平共处五项标准同世界各地建立与发展趋势双边关系。

中华共和国依据缔约或是参与的公约和协约、国际公法基本准则和大国关系基本原则,有权利采用变动或者终止外交关系、领事关系等必需外交行动。

第三十五条  我国采取有效措施实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依据世界人权宣言第七章所作出的具备约束的封禁决定和相关措施。

对前述上述封禁决定实施措施的落实,由中国外交部下达通知并予公示。国家相关部门及省、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在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实行。

中国境内的部门及个人应当遵守中国外交部公告内容和各个部门、各个地区相关对策,不得从事违背以上封禁决定实施措施的举动。

第三十六条  中华共和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缔约或是参与的公约和协约,给与其他国家外交部门、其他国家我国高官、国际经济组织以及高官对应的权利与免除。

中华共和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缔约或是参与的公约和协约,给与其他国家我国以及资产免除。

第三十七条  我国依规采用相应措施,维护中国人和管理在国外的安全合法权利,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会受到威协和损害。

我国提升海外利益保障管理体系、工作方案和体系建设。

第三十八条  中华共和国依法保护中国境内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合理合法正当利益。

我国有权利准予或是回绝外国人入境、滞留长居,决定对其他国家部门在境内主题活动进行监管。

中国境内外国人和外国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可伤害中国国家安全、危害公众利益、影响社会发展社会秩序。

第三十九条  中华共和国提升多边合作多边法制会话,推动对外开放法制交流与合作。

中华共和国依据缔约或是参与的公约和协约,或是依照平等互惠标准,同其他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在行政执法、司法部门领域开展国际交流。

我国推进扩展对外开放行政执法协作工作方案,健全司法协助体制机制创新,推动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行业国际交流。我国提升严厉打击跨国犯罪、反腐等国际交流。

第五章  发展趋势外交事务的保证

第四十条  我国完善对外开放工作中综合性保障机制,提高发展趋势外交事务、维护国家利益能力。

第四十一条  我国确保对外开放工作中需要经费预算,建立和发展趋势外交事务需求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准相匹配的经费预算保障体系。

第四十二条  我国提升对外开放工作中人才培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搞好人才的培养、应用、管理方法、服务项目、确保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我国根据形式多样推动广大群众理解与支持对外开放工作中。

第四十四条  我国推动国际传播能力基本建设,促进全球更强了解和理解我国,推动人们文明交流互鉴。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此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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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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