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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12月26日电 据最高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前不久,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会议、中间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实质,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标准持续发展,联合发文从严从…

中国新闻网12月26日电 据最高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前不久,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会议、中间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实质,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标准持续发展,联合发文从严从重严厉打击私募投资基金违法犯罪经典案例。实例针对司法实践法律解释异议比较大的难题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司法部门规范,提升审理案件具体指导。


这批经典案例共5件,分别为:杜某明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公司、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许某挪用资金罪案,许某、张某职务侵占案,谢某等非国家工作员贪污案。5件经典案例包括了非法融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侵吞、侵吞、商业服务贿赂犯罪等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普遍高发违法犯罪,不但在事实认定、法律解释中对司法部门审理案件具有现实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基金从业人员划到“底线”“道德底线”,教育警示从业者要合理合法融资、合规管理项目投资、诚信为本。除此之外,5件经典案例有些根据立案监督对非法集资嫌疑人依规起诉;有些根据灵活运用间接证据强有力证实在私募投资基金繁杂运作过程中的侵吞、侵吞违法犯罪;有些积极主动追赃挽损,不许不法分子获得任何金钱上的益处。各案均依据犯罪行为、剧情,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酷刑,突显从严从重惩处私募投资基金违法犯罪的司法心态,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两高”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工作部署,持续加大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违法犯罪惩处幅度,用足用好目前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文,依法处理私募投资基金违法犯罪。强化和监管机构、公安部门等部门协同配合,进一步提升严厉打击私募投资基金违法犯罪协力,妥当防范化解行业风险。推动行业整治,对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反映出的私募基金募资、投资运作以及企业整治的新情况、新的问题,根据印制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实时推送经典案例等形式,明确提出健全合规管理监管的意见、建议,完成不但惩违法犯罪治已病,并且防违法犯罪中医养生,更好地服务确保经济发展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

杜某明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经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经办理备案或部分备案,不受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关键字】

私募投资基金 违法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基本案情】

被告杜某明,系深圳市弘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弘某财富公司”)、深圳市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弘某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以上两家企业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登记在私募投资、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员。被告郑某,系弘某财运公司副总裁、营销部责任人。被告贺某,系弘某股票基金公司副总裁、市场部责任人。

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杜某明以弘某财富公司、弘某基金管理公司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次创立深圳市弘某天造添富创投企业、深圳市弘某汇富贰号创投企业等合伙企业,以好几个房地产项目为投资方向,瞒报加盟项目均是杜某明实控的公司开发或是与他人合作研发的真实情况,发售私募投资类资管产品5只(在其中4只能在中基协办理备案)。杜某明授意郑某、贺某机构营销团队以口耳相传,举办推荐会,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私募公司、同行业从业人员协助推销产品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宣传策划私募基金产品,容许不合格投资人根据“拼团”“股权代持”等形式提升私募基金投资人数与数额的限定,由杜某明实控的关联企业与投资者签署回赎,然后由杜某明个人提供无尽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年化利率10%至14.5%的收益,变向服务承诺保底还息。杜某明、郑某、贺某等通过以上方法共违法公开募集资产rmb5.999亿人民币。以上资金进入合伙制企业募资账户后划转至杜某明掌控的多个帐户,各私募基金产品资产混在一起,由杜某明统一操纵应用。在其中,以募新还旧方法兑现利息1.5亿余元,用以私募投资基金承诺的投资项目1.3亿余元,用以杜某明研发的别的建筑项目1.2亿余元,用于支付建筑装饰材料1.01亿余元,用于购买员工薪资抽成、营运成本及偿还债权债务0.9亿余元。因资金短缺,杜某明无法按期兑现利息。截止到事发,投资者本钱损害4.41亿余元。

【刑事诉讼法全过程】

2019年2月13日,广东深圳公安局福田分局对杜某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调查。2019年8月30日、2020年7月27日,深圳公安局福田分局依次以杜某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郑某、贺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3月11日、11月24日,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依次以杜某明、郑某、贺某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2021年5月20日、9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各自作出一审判决,评定杜某明、郑某、贺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杜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郑某、贺某各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再次追缴违法所得。三名被告都未提起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共冻洁涉案人员银行帐户储蓄rmb687万元,依规追讨被告杜某明对别人拥有的1600万余元债务和35名投资者贷款利息、年底分红、提成、返利等费用,判决生效后一高并发还投资者。

【典型性实际意义】

1.私募基金管理人经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经办理备案或部分办理备案,不受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违法性”的确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此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是一种以非公开方法给投资者募资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具备“非公开”和“向特殊合格投资人募资”2个本质属性;私募投资基金不设置行政审批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基协申请登记,募资完成后申请办理基金备案,经备案、办理备案并不属于“经有关部门依规批准”向公众吸收资金。依据《商业银行法》要求,不特定广大群众公布吸收公众存款是银行业专属业务流程,需经国务院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准许。违反上述要求,不特定广大群众发行市场销售私募基金的,归属于以借私募基金的诚信经营方式,遮盖非法融资之实,既违背了私募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又违背了银行业法的规定,不论是否经中基协备案、办理备案,均具有违法性。

2.以私募投资基金之名非法融资的方法多种多样,本质上也是提升私募投资基金“私”的实质和经营风险自傲自己的底线,以具有公开化、社会认知和诱使的方法违法募资。常见的方式有:通过互联网、手机、手机微信、专题讲座、交流会、讨论会、撒网捕鱼式分销强烈推荐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策划,具备公开化;通过开展不合格投资人私底下协议书股权代持基金认购、容许“拼团团购价”、将私募投资基金市场份额或是债权收益权进行拆分出让、同一融资项目开设多个私募投资基金等形式,减少合格投资人规范,避开投资人人数限制,具备社会认知;除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合同外,根据再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是口头约定复购、贷款担保、年化收益等形式,以预期收益为诱惑,服务承诺付息或是支付收益,具备诱使性。发售市场销售私募基金的个人行为具有以上特点的,归属于非法融资或变相非法融资,理应追究法律责任。

3.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所在。私募投资类资管产品一般从业创投,以加盟项目企业、公司的股份为标底,针对发售私募投资类基金产品符合非法融资违法犯罪“四性”特点,但大多数资金进行真正投资,并没有抽资、迁移、藏匿、放纵等情形的,可以不用评定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杜某明等以私募基金之名执行非法集资活动,募资除返本还息和保持经营外,主要运用于承诺建筑项目、别的建筑项目及其和项目有关的建筑材料购置,新项目真正,依规评定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承担刑事责任。

中某中基集团公司、孟某、岑某

集资诈骗案

——以发布市场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之名,采用欺诈方式非法融资,对集资款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组成集资诈骗罪

【关键字】

私募投资基金 非法集资 单位行贿罪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中某中基供应链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某中基集团公司”);被告孟某,系中某中基集团公司法人代表、老总;被告岑某,系中某中基集团董事长;被告庄某,系中某中基集团副总经理(已死亡)。

2015年5月,孟某登记注册中某中基集团公司。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某中基集团公司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孟某、岑某、庄某,根据实控的北京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檀某企业”)、上海市洲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洲某企业”)、深圳辉某产业服务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辉某集团公司”)及其合作者北京云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某企业”)等10多家企业,选用自融自购的运营模式,紧紧围绕中某中基集团公司从业私募基金产品设计方案、发售、销售等投融资活动。

孟某、岑某、庄某授意檀某企业、洲某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中某中基集团公司实控的好几家皮包公司股份之名,应用庄某虚假的财务报表、交易合同设计要素不真实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划分成多个资管产品,依次以檀某企业、洲某企业、云某企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售39只私募投资类资管产品。以上三家公司皆在中基协登记在私募投资、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员,39只产品皆在中基协办理备案。

有关资管产品由不具有私募基金销售资格的“辉某集团公司”等3家“辉某系”公司出售。孟某、岑某授意“辉某系”公司工作人员以举行宣传会,举办金融论坛、高峰会宴会,任意拔打电话,在酒店公共区域放置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宣传策划私募基金产品,假称由具有国企背景的过程当中某中基控股有限公司出示担保函,以虚置的应收帐款开展质押贷款,变向服务承诺保本保收益,超过办理备案额度、时长,翻转市场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总计违法募资rmb78.81亿余元。

募资转到空壳子目标项目公司后,从存管账户违反规定汇聚至中某中基集团公司帐户产生保证金账户,由孟某、岑某随意控制应用。以上集资款中,兑现投资者利息42.5亿余元,付款销售佣金、职工工资、担保金17.1亿余元,转到孟某、岑某掌控的个人帐户和个人放纵交易3.9亿余元,境外投资17.5亿余元。中某中基集团公司所创业的项目处在长期性经营亏损,依赖于募新还旧保持运行。截止到事发,投资者本钱损害38.22亿余元。

【刑事诉讼法全过程】

2019年8月15日,投资者薛某到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称其选购的檀某、洲某私募基金产品期满没法撤出。同一年10月14日,浦东分局以涉案人员私募投资基金均经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理由做出不立案确定。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接立案监督线索后核查发觉,涉案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产品虽经备案、办理备案,但募资、发行和资金运营均违背私募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归属于以借私募投资基金经营方式的非法集资行为。2020年4月10日,宝山区检察院向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印制《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0年4月13日,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对本案立案调查,同一年11月3日以孟某、岑某、庄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因案情重要繁杂,2020年11月30日,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将此案申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院区移送起诉。2021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院区尤其是以某中基集团公司、孟某、岑某、庄某组成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案件办理期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院区分别往中国银监会青岛市监管局、中某中基控股有限公司印制检察建议,就审理案件找到的私募基金托管金融机构未尽职履责、国企对外合作不规范等问题提意见,俩家企业积极主动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跟进检察系统。

2022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被判中某中基集团公司罚款中国人民币1亿人民币,被判孟某、岑某无期,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庄某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病身亡,依法对其终止审理。孟某、岑某提起上诉。2023年3月13日,上海高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申诉,驳回上诉。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共冻洁涉案人员银行帐户储蓄rmb6500万元,被查封、扣留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企业股份数十处。判决生效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查封、扣留财产依规机构竞拍,与存款一高并发还投资者。

【典型性实际意义】

1.以发布市场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之名,采用欺诈方式非法融资,对集资款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组成集资诈骗罪。司法部门要以私募投资基金发售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基础资产是否属实,销售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宣传等为是否使用行骗方式的审查关键;要以资金流转流程和最后动向做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关键,包含募资是不是用以私募投资基金承诺加盟项目,是不是用于其他真正加盟项目,存不存在极不负责任项目投资,能否通过关联方交易、弄虚作假等方法进行内幕交易,是不是以各种方式抽资转移资产,是不是用于个人大额支付和投资等。本案,孟某等编造出口贸易新项目、仿冒会计资料发售具体内容不真实的私募投资基金,以虚报贷款担保哄骗投资者项目投资,就是典型的应用行骗方式募资;募资汇聚于中某中基集团公司保证金账户,主要运用于兑现利息、付款巨额运营成本和本人占据放纵,虽然有17亿余元用于投资,但和募集资金的经营规模显著相差太大,且项目投资前期工作都未经过充分的财务尽职调查,资金分配之后也没有对应用情况做出任何高效管理,对资金分配决策极逃避责任,应当依法评定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2.精确评定犯罪主体,全方位核查涉案人员资产,依规追赃挽损。私募投资基金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到私募投资基金设计方案、管理方法、市场销售等多重行为主体,评定犯罪主体要以募集资金的操纵与所属为基础,针对犯罪行为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决策实施,全部或者绝大多数非法所得归企业全部的,除企业设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外,应当依法定性为单位行贿罪,追讨企业所有非法所得。私募投资类基金投资的涉案资金以股权投资基金方式流入其他公司的,追赃挽损的范畴不局限于违法犯罪部门的财产,对涉案私募投资基金在其他企业项目投资的股份,需在确定所有权后依法进行追讨。本案,10好几家关联企业紧紧围绕中某中基集团公司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发售营销活动,募资归中某中基集团公司统一操纵应用,司法部门依规评定中某中基集团公司为基准犯罪主体,对企业资产、流入皮包公司的资产及其加盟项目资产全方位追赃挽损。

3.发挥司法职能功效,通过现象依规评定违法犯罪实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投资基金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方式、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层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是,作为新兴金融理财产品,发展趋势时间较短,多方掌握了解不够深入,很容易出现运用私募基金为名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司法部门要发挥好管理职能,透过各种各样“掩藏”了解个人行为实质,依法处理私募投资基金违法犯罪,根据审理案件划明市场发展“道德底线”“底线”,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利。本案,司法部门敢于担当,检察系统对“伪私募”立案监督、依规起诉,对有关计量单位发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依规加重处罚,最大程度为投资人追赃挽损,体现了对运用繁杂金融理财产品执行涉众欺诈行为的严苛惩处,体现出了保障人民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司法部门幅度,警告劝诫私募行业标准经营、持续发展。

许某挪用资金罪案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各种方式,区别评定被侵吞企业

【关键字】

私募投资基金 挪用资金罪 本公司资产 忠诚勤勉义务

【基本案情】

被告许某,北京市统某项目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统某项目投资”)原董事长。

2015年3月,统某项目投资(全球网络中基协登记在私募投资、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员)与安徽安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某控投”)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开设苏州市安某统某富邦投资中心(合伙制企业,下称“统某富邦”),发售“富邦1号”私募投资基金,为安徽粮某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企业(下称“粮某集团公司”,系安某控投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创业的项目提供资金扶持。统某项目投资为统某富邦合作伙伴,管理基金开发运营,许某出任统某富邦执行事务合伙人意味着。

2015年3月至7月,安徽省亚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安徽省亚某”)及谢某波等8名普通合伙人申购“富邦1号”基金认购,变成统某富邦合作伙伴,投资额共计人民币2735万余元。以上资产转到统某富邦在机构成立的基金募集专户后,许某没有按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富邦1号”合同约定开设共管账户、执行项目投资决策制定,反而是违背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擅自将在其中2285万元资产相继从统某富邦帐户转到其出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意味着的另一私募投资基金“统某恒既”帐户,然后将120万元用以偿还该私募投资基金期满投资人,2165万元转到许某个人帐户和实控的个人账号,至事发未偿还。

【刑事诉讼法全过程】

2015年10月27日,安徽合肥市公安局蜀山派大队对本案立案调查。2016年11月20日,蜀山派大队以许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起诉。侦察和移送起诉环节中,许某编造谎言其未违背决策制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岗位职责有权利独立进行决策;转到“统某恒既”私募投资基金账户2285万元,均用于偿还此项目期满投资者,本基金更是为安某控投加盟项目筹集资金,资金分配合乎“富邦1号”基金应用服务宗旨,不属于挪用资金罪。对于嫌疑人辩驳,经补充侦查查清,依据调解协议“富邦1号”股票基金境外投资需经安某控投、专家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即可执行,许某未经任何决策制定自主将私募投资基金账户余额转走;接受2285万元的另一私募投资基金“统某恒既”并不是为安某控投筹集资金,而是为别的企业收购安某控股旗下酒店餐厅筹集资金,与“富邦1号”加盟项目不相干;许某因项目投资经营不佳,遭遇管理工作的“统某恒既”股票基金期满没法兑现、本人被吊销证券从业资格风险;2285万元转到“统某恒既”账户后,120多万元用以偿还该项目投资人,其他资产转到许某个人帐户、其实控的3家企业账户及其亲属帐户等;统某富邦内部账与银行回单一致,2285万元均统计为授权委托股本金,属应收帐款,许某无平账个人行为,案发后“富邦1号”没到兑现期,侵吞时间很短,许某未携款潜逃,期内有轻微还贷。检察系统觉得,以上证据表明,许某运用出任私募投资基金新项目公司合伙人所代表的职务便利,没经决策制定,私吞企业资产归个人所有,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偿还,但没办法证明许某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许某组成挪用资金罪。

2017年5月10日,安徽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许某组成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2018年5月11日,安徽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评定许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退赔遇害企业统某富邦所有财产损失。许某提起上诉。2018年8月1日,安徽合肥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申诉,驳回上诉。

【典型性实际意义】

1.私募投资基金有合伙制企业、公司化、合同制等形式,挪用资金罪的确认要区分不同被侵吞企业。选用合伙制企业、公司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成立合伙制企业、企业发售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根据申购基金认购变成合伙制企业、企业的合伙人、公司股东,私募基金管理人做为合作伙伴、公司股东承担股票基金开发运营,其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私募投资基金资金,具体侵吞是指合伙制企业、公司的资金,因该工作人员并且具有合伙制企业或是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归属于侵吞“本公司资产”的举动,理应追究法律责任。选用合同制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合同,委托为投资人管理方法资产、开发运营,彼此不成立新的经济实体,其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私募投资基金资金,具体侵吞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管理方法资金。从损害法益看,不论是“企业全部”或是“部门管理”的资产,侵吞个人行为均立即损害了企业财产权利(间接性损害了投资者财产权利),归属于侵吞“本公司资产”的举动,理应追究法律责任。本案,统某项目投资、安某控投、安徽省亚某及8名当然平均为统某富邦合作伙伴,许某运用出任合作伙伴所代表的职务便利,侵吞统某富邦资产归个人所有、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组成挪用资金罪。

2.全面把握侵吞私募投资基金资产违法犯罪特点和定罪标准,精确评定事实认定。私募投资基金具备业务能力强、不予公开经营的特性,承担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执行刑事犯罪隐蔽性强,仍以管理员职责范围、项目运营管理必须等为由开展辩驳,侦察调查取证和控告证明难度比较大。司法部门审理案件中,理应全面把握私募基金的特征和挪用资金罪的证明方法,关键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通过收集管理员岗位职责、委托授权具体内容、项目投资决策制定等证据,证实存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不经过决策制定,私自挪用资金罪的举动;二是通过搜集私募基金投资新项目、存管账户和可疑账户关联、经济往来等证据,证实是不是超过加盟项目承诺,将受托管理方法资金挪为个人所有或是借款给其他人;三是通过搜集侵权人与此同时管理工作的别的私募投资基金新项目、帐户、经济往来及其资产经营状况等证据,证实存不存在自主经营项目间资产相互之间拆卸侵吞、实现营利活动的情况,针对为防止担负个人责任或是扣除期间费用等牟取个人得失的目的而挪用资金罪供很多项目所使用的,应认定为“归个人所有”。

3.私募基金基金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忠诚、勤勉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键职责和责任是按照合同约定给投资者管理方法资产、完成长期投资,理应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规项目投资,合规,预防利益输送,维护保养股票基金以及项目投资人的权益,不可侵吞、侵吞基金资产,不得利用基金资产给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违反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将受到法律惩处。

许某、张某职务侵占案

——利用职务便利截流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归个人财产的,组成职务侵占

【关键字】

私募投资基金 职务侵占 证券市场 截流价格比

【基本案情】

被告许某,系上海市利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利某企业”,在中基协登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操盘手;被告人王某,与许某系夫妻感情。

利某企业系从业证券市场理财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20年1月到10月,许某数次运用出任利某企业资产操盘手的职务便利,对其利某企业管理工作的私募基金产品所投资证券开展帐户间移动调节环节中,合谋其丈夫张某根据虚报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形式进行债卷促成交易并以此牟取暴利。期间,张某依据许某所提供的交易数据,根据别人探寻好几家做市及第三方债卷投资账户“中某私募基金”,将利某企业命令许某根据一位做市从A帐户出售给B账户债卷,划分成先进行一位做市廉价从A帐户卖给中某私募基金,然后通过另一位做市高价位从这当中某私募基金出售给B帐户,将买卖价格比截流在中国某信托账户;许某根据谎报交易环节和做市信息内容、改动真实交易信息等方法,向领导瞒报买卖价格比。二人使用上述方式完成过券买卖26笔,根据中某信托账户截流资产rmb602万元,除付款代理费用190多万元外,别的资产转到许某、张某个人帐户,用以买卖股票、车辆、生活消费、储蓄存款等。

【刑事诉讼法全过程】

2021年2月5日,上海公安局黄浦分局以许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调查。2022年1月6日,黄浦分局以许某、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起诉。侦察和移送起诉环节中,许某、张某均编造谎言根据撮券买卖盈利系正常市场交易行为,并没有侵吞利某企业基金资产的主观恶意。对于嫌疑人辩驳,经补充侦查,多名做市、利某企业均证实正常的帐户移动买卖均是由一位做市在账号间直接交易,除服务费外,私募投资基金无收益性支出;利某企业是按这个步骤下发的立即移动交易指令;中介人员证实张某为防止被零售商发觉虚置交易环节,有心规定各自挑选2个零售商达成交易;计算机实验原始记录和汇报公司报表证实,许某伪造了真实交易数据信息;信贷资金交易记录证实涉案资金都被许某、王某些人应用。检察系统觉得,以上证据表明,许某、张某利益输送,运用许某操盘手的职务便利,在常规交易过程外根据虚报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开展不正当交易,将私募投资基金资产违法据为己有,组成职务侵占共犯。2022年1月30日、8月18日,上海黄埔区检察院分别由许某、张某组成职务侵占立案侦查。案件办理期内,松江区检察院向利某公司化发检察建议,就得企业对日常期货交易内部结构管理缺失的现象明确提出提升风险控制与合规的意见,利某企业积极主动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跟进检察系统。

2022年6月14日、10月24日,上海黄埔区法院依次作出一审判决,评定许某、张某犯职务侵占,对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还所有非法所得归还遇害企业利某企业。两位被告都未提起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性实际意义】

1.在投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截流私募投资基金资产违法据为己有的,组成职务侵占,侵吞金额以私募投资基金具体受损失金额测算。为投资人开展个股、债权投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管理者除合同约定的期间费用外,不可从中获得一切其他利益,对于使用蒙骗、瞒报等的方式和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不正当交易,将本该属于私募基金的内幕交易至个人,其本质是截流私募投资基金资产违法据为己有,应该以职务侵占承担刑事责任。本案,许某、张某运用许某出任私募投资基金债券交易员的职务便利,根据实控“中某私募基金”帐户与私募投资基金开展人为因素增大的对手方买卖,低卖高买截流本属于私募基金的盈利归个人财产,系侵吞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管理方法资金,组成职务侵占。

2.全方位搜集证据,精确区别为投资人权益进行的稳定项目投资与为个人得失开展的不正当交易,保证依规评定、不枉不纵。私募基金是“受人之托、帮人投资理财”的金融理财产品,以委托授权和忠诚勤勉义务为基础。审理案件环节中,应准确掌握投资者合同书受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侵权人下发的交易指令、市场中类似买卖正常的交易过程、侵权人向单位报送的交易信息、涉案资金最后流入等证据,以确认侵权人到底是进行合乎协议约定正常的期货交易或是通过组织不正当交易获得不当得利。

3.依规会动履行职责,推动诉源治理。私募投资基金在管理投资理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私募基金行业参差不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客观现实。法院、检察院在申请涉私募投资基金案件中,应及时通过印制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号脉剖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行业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规运营,根据治理整顿预防犯罪、规避风险,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发展。

谢某等非国家工作员贪污案

——依法处理金融行业商业服务贿赂犯罪,确保私募基金行业长期性持续发展

【关键字】

私募投资基金 非国家工作员贪污受贿 工程项目承包 合规管理

【基本案情】

被告谢某系光某安石(北京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光某安石”,在中基协登记在私募投资、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员)原首席战略官,被告徐某辉系光某安石开发设计业务部成本费主管、新某大核心工程招标采购部门责任人,被告邓某华、肖某,各自系新某大中心项目原经理、副总。

2015年11月,光某安石创立,以后开设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市晟某投资中心”(下称“晟某项目投资”,在中基协报备),首某财产、钊某项目投资各自注资rmb73亿元和人民币21亿人民币申购晟某项目投资基金认购变成基金合伙人,光某安石以合作伙伴真实身份任晟某投资管理人。募资用以回收新某大中心项目全部股权,投建大中型地铁上盖配套设施商业综合体。新某大项目团队由光某安石委任,谢某做为光某安石首席战略官对工程项目建设承包有最后审核权,邓某华全方位全面负责的管理工作,肖某全面负责开发设计、设计方案、成本费、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工作,徐某辉承担成本费用合同、清算办理等工作中。

2016年至2019年间,谢某、邓某华、肖某、徐某辉运用出任光某安石以及新某大工程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是中某企业承包新某大核心工程项目建设给予帮助,私收中某企业下属企业主管王某军、卢某喜(二人提起公诉)给与的资金行贿。在其中,谢某私收rmb40万余元、美金4万余元;邓某华私收rmb350万余元;肖某私收rmb50万余元;徐某辉私收rmb80万余元、欧5万余元。谢某允许新某大中心项目的二期、三期及幕墙基本建设由中某企业招标,并标示邓某华对心某公司投标事项给予照顾。邓某华、肖某、徐某辉均是投标组员,邓某华做为投标组长,在项目招投标前向王某军等提及了项目计划、成本以及参加询价采购的许多投标公司状况。肖某、徐某辉在评标过程中都对心某企业给予适用。以后,中某企业成功承包以上新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肖某、徐某辉先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项目账款电子支付层面对心某企业给与照顾。

【刑事诉讼法全过程】

2021年6月7日,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以谢某、邓某华、肖某、徐某辉因涉嫌非国家工作员贪污罪移送起诉。因案情重要繁杂,北京西城检察院于2021年7月7日将此案申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院区移送起诉。2021年8月7日、8月2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院区以徐某辉、邓某华、谢某、肖某组成非国家工作员贪污罪立案侦查。

2021年11月26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评定谢某、邓某华、肖某、徐某辉犯非国家工作员贪污罪,分别判处邓某华刑期四年,徐某辉有期徒刑三年,谢某、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一,收走所有非法所得。各被告都未提起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性实际意义】

1.申请办理涉私募投资基金职务犯罪案件时,需要结合私募基金投资运行特性牢牢把握犯罪主体和“利用职务便利”的范畴。私募基金管理人意味着投资人对私募基金投资新项目履行关键决定权和管理权限,具备职务便利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工作人员和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任至加盟项目开展工作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运用对投资项目决定权、管理权限等职务便利,索要或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要以非国家工作员贪污罪承担刑事责任。本案,谢某为做为光某安石首席战略官,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真实身份关于新某大核心项目招投标具备决定权,邓某华、肖某、徐某辉做为光照某安石委任执行新某大核心工程建设管理事务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对工程招标与建设有具体管理工作的权力,四人私收货款,运用以上职务便利是中某企业项目招投标和后续工作基本建设清算谋取私利,造成非国家工作员贪污罪。

2.依法处理私募投资基金重要项目投资商业服务贿赂犯罪,维护保养公众利益,确保私募基金行业长期性持续发展。中国实体经济和重点项目是大型私募基金的关键投资行业,工程建设行业尤其是大型基础设施综合项目,关联城市的发展和人民利益,其工程项目覆盖面广、资产聚集、时长时间长、权益环节多,在工程招标、工程项目承包、资金清算等多个方面易形成“猎捕”和被“猎捕”的产业链,一旦发生腐坏违法犯罪将受到破坏行业竞争制度和私募投资基金发展前途,损害投资者个人利益,甚至有可能伤害工程施工质量引起安全生产事故。此案就是典型的大中型私募基金投资大城市重要基础建设过程的商业服务贿赂犯罪,无论是对于公众利益还是对于私募基金投资发展趋势均造成极其极端的负面影响,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全额的追讨违反规定盈利,具有重要的警告警示作用,充分彰显对金融行业不正当竞争“零容忍”的执着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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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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