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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 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中新网北京8月28日电(新闻记者 梁刘建 郭超凯)公司法修订议案三次审议稿28日报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议案进一步强化对大股东和控股股东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加强股东权益维护。 …

中新网北京8月28日电(新闻记者 梁刘建 郭超凯)公司法修订议案三次审议稿28日报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议案进一步强化对大股东和控股股东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加强股东权益维护。

此次决议的议案三次审议稿作如下关键改动:一是,健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要求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认缴制的认缴出资额应当在新公司成立的时候起五年内缴足。二是,健全企业民主决策的相关规定。三是,进一步加强股东权益维护。四是,进一步强化对大股东和控股股东规范和标准。五是,健全企业债券有关规定。六是,健全法律依据有关规定。

企业是最关键的企业登记。结合实际,有些大股东、控股股东虽不是企业就职但实控企业事务管理,根据关联方交易等形式,损害企业利益。

为进一步强化对大股东和控股股东规范和标准,议案明文规定,大股东、控股股东不出任董事但实际上活动公司事项的,可用执行董事对企业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


在股东权益维护层面,议案明文规定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影响企业或者其它股东利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利要求企业依照合理价格回收其股份。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支配权维护,议案还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查看、拷贝企业相关材料的相关规定;提升企业不可提升临时性提议股东占股比的相关规定;另外还要求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理应按照股东出资或是拥有股权比例进一步减少认缴出资额或是股权,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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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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