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据悉,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处理综合评定汇报,觉得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方案整体符合国家检测标准,组织将会对日排海主题活动长期性监管检测。我国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国留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就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方案公布的综合评定汇报。据统计,此报告无法充分反映全部参与评价工作多方专家建议,相关结果无法得到多方权威专家一致认可。我国对组织匆忙颁布汇报深表遗憾。
对于我们来说,组织汇报不能作为日方排海的“平安符”和“通行卡”。组织因受权限制,并没有核查日方排海策略的就在合理合法,并没有评定日方净化设备的持续实效性,并没有确定日核污染水数据信息的实际精确性,有关结果存在一定局限和片面化。我们注意到格罗西干事长表明,组织应日本政府部门要求进行审核分析,决不是为了日排海背诵。
日方出自于边际效益考虑到,忽视国际性社会关切和抵制,坚持决定把核污染水排海,将中国太平洋作为“下水管道”。不管报告内容怎样,都改变不了日方将来30年期间上百万吨级的福岛核污染水不断向中国太平洋排出。日方净化设备能不能维持长久有效?各国人民能不能密切关注超标准排出的状况?放射性元素长期性累积和聚集,能给海洋生态系统、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健康导致什么危害?各种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报告也没有揭晓答案。
12年以前,日方由于福岛核事故得到全世界援助。12年之后,日方却会将核污染风险转移给人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保护与保护海洋资源的责任义务,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禁止通过水上人力建筑物向海洋倾倒放射性废物。日方作法违反国际性道义责任和国际公法责任。
中国再度督促日方终止核污染水排海方案,进一步坚持以科学、安全性、全透明的形式进行处理。假如日方一意孤行,务必因此担负一切不良影响。我国督促日方相互配合国际原子能机构,尽早建立一套包含日本周边国家等利益攸关方参加的长期性国际性检测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