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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空仓谎报满仓套取补贴如何认定 从曾贵良案说起

违反规定减仓虚报全仓骗取补助如何判定 从广西桂林第一、第三粮仓原负责人曾贵良案谈起 本报讯记者 方弈霏 嘉宾 何建良 桂林市市纪委监委第十一审查调查室办公室主任 申超明 桂林市市纪…

违反规定减仓虚报全仓骗取补助如何判定

从广西桂林第一、第三粮仓原负责人曾贵良案谈起

本报讯记者 方弈霏

嘉宾


何建良 桂林市市纪委监委第十一审查调查室办公室主任

申超明 桂林市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办公室主任

蒋 杰 灌阳县检察院检察长

邓元江 灌阳县老百姓法院副院长

创刊词

本案,桂林第一粮仓数次违反规定减仓,曾贵良虚报全仓进而骗取政府补贴,组成违法乱纪或是违法犯罪?桂林市某食品集团将曾贵良等在用“公款私存”资金入股的40万余元退还后,该40万余元被曾贵良等人侵吞,应如何判定?曾贵良本人决定以企业为名外借5000万余元公款私存供桂林市某食品集团运营应用并牟取个人得失,有关贷款都已偿还,其是否属于挪用资金?大家特聘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分析。

基本案情:

曾贵良,男,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担任广西自治区桂林淀粉厂第三粮仓车间主任、办公室主任,桂林第三粮库主任,桂林第一、第三粮仓办公室主任,桂林第一、第三粮库主任等职。

违反工作纪律,违反规定减仓虚报全仓骗取政府补贴。根据相关规定,地市级粮库的交替补财库必须在粮库出入库后四个月内进行,空库时长不能超过四个月。2015年至2019年,桂林第一粮仓地市级贮备苞米及早籼稻多批号粮食作物轮出来后未能及时补财库或补库量不足,超出四个月铺设期,后面均补满。当时任职桂林第一、第三粮库主任的曾贵良为遮盖超铺设期难题,依照全仓测算存放花费,向市财政局骗取地市级粮库存放补助总共46万元。

贪污罪。2004年9月,桂林市某食品集团创立某货运物流公司,还邀请第一粮仓员工入股投资。当时任职桂林第一、第三粮库主任陈某某(提起公诉)标示财务会计唐某某(提起公诉)从企业账外“公款私存”取出40万余元入股投资某货运物流公司,在其中,陈某某、唐某某与当时任职桂林第一、第三粮仓办公室主任的曾贵良商讨,以陈某某闺女为名入股投资20万余元,以曾贵良老婆张某某为名入股投资20万余元。2005年9月,因某货运物流公司股权变更,第一粮仓员工把全部股权售价出售给桂林市某食品集团,该公司将这些40万余元退还第一粮仓。以后,该40万余元被陈某某、曾贵良、唐某某三人非法侵占,在其中陈某某分到16万余元,曾贵良分到13万余元,唐某某分到11万余元。

贪污罪。2009年至2020年间,当时任职桂林第一、第三粮库主任曾贵良为老总伍某某某承包第一粮仓建筑项目给予帮助,私收伍某某某于过年或过节期内所送现钱及金子折算总共10.3万元。

挪用资金罪。2010年至2016年间,当时任职桂林第一、第三粮库主任的曾贵良,利用职务便利,本人决定以企业委托人将公款私存8620万余元出借其他企业应用,牟取个人得失。

在其中,2010年至2015年,当时任职桂林第一、第三粮库主任的曾贵良在未与上级领导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没经粮仓领导成员集体研究的情形下,本人决定以企业委托人将第一粮仓资产总共5000万余元出出借桂林市某食品类下属企业的A公司和乙公司用以生产经营,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扣除贷款利息。2011年,为感激曾贵优的协助同时也希望再次得到贷款,乙公司在增资时给与曾贵良入股投资资质,曾贵良具体注资120万余元,至2018年,曾贵良得到乙企业分红144.9万余元。2019年,桂林市某食品集团对不符合入股投资资质单位和个人开展取缔,曾贵良主动将所有年底分红退还给该公司。

依法查处全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11月11日,桂林市市纪委监委对曾贵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难题立案审查调查;11月17日,经广西自治区监察委准许,并对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4月26日,经桂林纪检监察常委会会议科学研究,桂林市市监委将曾贵良因涉嫌贪污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一案移交桂林检察院。2022年6月10日,桂林检察院特定灌阳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2年4月26日,曾贵良遭受开除党籍、判处刑罚处罚。

【立案侦查】2022年7月10日,灌阳县检察院以曾贵良因涉嫌贪污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向灌阳县法院立案侦查。

【一审判决】2022年9月30日,灌阳县法院以曾贵良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余元;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确定实行刑期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余元。裁定已经起效。

1 本案,桂林第一粮仓数次违反规定减仓,曾贵良虚报全仓进而骗取政府补贴,组成违法乱纪或是违法犯罪?

何建良:在审查调查环节中,针对曾贵良上述行为的确认形成了异议,第一种分析认为曾贵良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员工滥用职权罪,第二种分析认为曾贵良因涉嫌贪污罪,第三种分析认为曾贵良组成违反工作纪律。大家经剖析讨论,最后采取第三种见解。

第一,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要求,国有公司、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因为以权谋私,导致国有公司、企业倒闭或是严重损失,导致国家主权遭到巨大损失的,组成国有公司、企业员工滥用职权罪,该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国有公司、公司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核查,桂林第一、第三粮仓系原桂林粮食局(已经划归桂林市发改委)下级国企,曾贵良做为桂林第一、第三粮库主任,合乎国有公司、企业员工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但曾贵良根据虚报全仓的形式骗取政府补贴后,有关补助由区财政局拨款至桂林第一粮仓的对公户,并用以粮仓的日常运营,行为人未导致我国直接损失,不符国有公司、企业员工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可认定其组成该罪。

第二,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要求,贪污罪就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占、盗取、骗领或者以方式侵吞公共财产的举动。该罪需要侵权人具备非法侵占罪公共财产的效果,且主观方面明知道他们的行为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自律性,会出现损害公共财物得到的结果,同时也希望或是纵容这类过程的产生。本案,桂林第一粮仓数次违反规定减仓,曾贵良虚报全仓向市财政局骗取补助,主观方面就是为了遮盖粮仓超铺设期等诸多问题,使之在表面上“合规管理”。客观方面,有关补助均进到第一粮仓的对公户,我国经济未遭到直接损失;主观方面,曾贵良不具备非法侵占罪政府补贴的效果,不可认定其组成贪污罪。

第三,曾贵良上述行为虽不认为是犯罪,但不意恰当做好本职工作,造成影响,应依法追究党纪党规义务。对其虚报全仓骗取政府补贴的举动,应当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

2 2005年,桂林市某食品集团将曾贵良等三人用企业账外“公款私存”入股投资的40万余元退还后,该40万余元被曾贵良等人侵吞,三人是不是涉嫌犯罪?是不是已经过了追诉?

何建良: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公款私存”就是指违法违规及其它相关规定,应纳入而未被列入符合要求的企业帐本的各种资产(含商业票据)以及产生的财产。在实践中,“公款私存”表现形式各种各样,如违规收费、处罚及乱摊派开设“公款私存”,用资产处理、租赁收益开设“公款私存”,虚列支出转走资产开设“公款私存”,等。“公款私存”中的资产本应当依法上交财政给予操纵,性质系公款私存,本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占“公款私存”资金,组成贪污罪。

本案,2005年9月,桂林市某食品集团将陈某某、曾贵良、唐某某用企业“公款私存”资金入股的40万余元退还后,该40万余元也被陈某某、曾贵良、唐某某三人非法侵占,在其中陈某某分到16万余元,曾贵良分到13万余元,唐某某分到11万余元。依据矢信直接证据,三人明知道此笔40万余元系唐某某管理的“公款私存”资产,仍商讨侵吞此笔资产,具备非法侵占罪的主观恶意,组成共同贪污,贪污数额为40万。

申超明: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之上不满意三百万元的,应认定为刑诉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规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九十九条要求,刑诉法所指之上、下列、之内,包含本数。因为该起犯罪事实案发时间为2005年,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通过十五年,违法犯罪不会再起诉。陈某某、唐某某等人在追诉期内未犯新罪,所以对陈某某、唐某某所犯贪污罪不会再起诉。曾贵良在追诉期内又犯挪用资金罪、贪污罪,其贪污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刑事犯罪进行或终止之日起算,曾贵良于2021年11月被立案审查调查,应追究其其贪污罪的刑事处罚。

3 辩护律师明确提出,曾贵良外借5000万余元公款私存给桂林市某食品集团就是为了企业权益,不构成挪用资金,且贷款都已偿还,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怎样看待该辩护意见?

申超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关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包含三种情况:将公款私存供自己、亲朋好友或者其它普通合伙人所使用的;个人名义将公款私存供其他部门所使用的;本人决定以企业委托人将公款私存供其他部门应用,牟取个人得失的。

本案,2010年至2015年,曾贵良未与上级领导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没经企业领导成员集体研究科学研究,本人决定以企业为名外借公款私存5000万余元给桂林市某食品类下属企业企业使用,尽管有关贷款所取得的贷款利息归公司全部,但曾贵良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改变公款私存主要用途,行为人合乎“本人决定以企业委托人将公款私存供其他部门应用”的要素。与此同时,桂林市某食品类下属企业企业在股权收购时,为感激曾贵优的协助同时也希望再次得到照顾,给与曾贵良入股投资资质,使之得到年底分红总共144.9万余元,虽后面退回年底分红,但是该退回个人行为应该是其已获得权益的处理,行为人仍合乎“牟取个人得失”的要素,系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综上所述,曾贵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应认定其组成挪用资金罪。

蒋杰: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完成违法活动的,或是挪用公款数额比较大、开展营利活动的,或是挪用公款数额比较大、超出三个月无偿还的个人行为。

依据矢信直接证据,曾贵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人决定以企业委托人将企业公款私存5000万余元出出借桂林市某食品集团应用,目的并不是为了牟取企业权益,而是想从借款公司处牟取个人得失,其本不具备入股投资桂林市某食品类下属企业企业资格,反而是因为外借公款私存的举动得到投资入股,并得到年底分红总共144.9万余元。曾贵良挪用资金5000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开展营利活动,合乎挪用资金罪的要件,应认定其挪用资金违法犯罪早已既遂,桂林市某食品集团后面偿还借款的举动不会影响曾贵良挪用资金罪的建立。

根据国家法律条文,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开展营利活动或是超出三个月无还,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刑诉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本案,曾贵良挪用资金5000万余元,归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诉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处五年以上刑期。

综上所述,针对辩护律师指出曾贵良外借5000万元公款私存给桂林市某食品集团就是为了企业权益,不构成挪用资金,且贷款都已偿还,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未予采取。

4 针对辩护律师指出曾贵良私收伍某某某过年或过节所给的礼物结婚礼金,就算按贪污受贿解决也是属于情感型项目投资,提议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是不是给予支持?

邓元江:我院针对辩护律师以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有以下几点:

第一,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体或是服务承诺给他人谋取私利的,明明知道别人有具体的说情事项,履行职责时没被说情,事后根据该履行职责理由私收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给他人谋取私利”,涉嫌犯罪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受贿犯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本案,曾贵良当时任职桂林第一、第三粮库主任,对粮仓及附属设施日常维护、维修等相关工作具备管理与决策权。伍某某某做为修建粮仓维护保养、维修等相关工作项目承包人,过年或过节赠给曾贵良金子及现钱折算总共10.3万元,显著远远超过了正常的交际应酬的金额。事实上伍某某某以上送礼物个人行为,是为了感谢曾贵将才粮仓日常维护、维修工程项目交给其承揽,同时也希望谋取后面照顾,曾贵良对于此事系明知道,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伴某某某谋取私利,并私收财物个人行为合乎贪污罪的要件。

第二,依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公职人员索要、私收具备从属关系的下级或是具备行政部门管理关系的被管理者的财产使用价值三万元之上,可能会影响权力使用的,视作服务承诺给他人谋取私利。在实践中,许多生意人老总以“增进感情”名义,不指出实际说情,在国家公职人员有关婚丧喜庆、春节之时给与大红包、礼物等财产,以便“有备无患”,以上所说情感型项目投资假如超过正常交际应酬、有可能会具备说情的效果,即具有了危害国家公职人员权力履行的可能性,其实质仍然是以权谋私,不可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依据《解释》第十五条要求,对数次贪污受贿没经处理,累积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私利前后左右数次私收请托人财产,受说情以前私收的财产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理应一并记入受贿数额。本案,伍某某某先后在2012年至2018年的十一国庆、新春佳节及曾贵良女儿嫁人、小孙子庆生日时,分六次赠给曾贵良金子及现钱,是为了感激曾贵良向其得到第一粮仓建筑项目承揽上给予的支持,应总计记入受贿数额。

综上所述,曾贵优的受贿金额为10.3万元,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归属于金额较大,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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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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