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6月28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二批催促治理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经典案例,正确引导各个检察系统持续加大审理案件幅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加强与刑事检察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根据一同履行职责增强对这一领域违法违纪的震摄趋势。
本次公布的经典案例包含江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问题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0件。非法开采矿物资源具体表现为没证采掘、越界开采、以探代采、逾期采掘等,违反规定多种形式、交叉式。本次公布的经典案例也涉及到对各种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的催促治理。如江西省萍乡市检察系统催促治理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是专门针对行政单位对违法嫌疑人超过准许范畴采掘矿物资源的举动拒不履行履行职责,检察系统根据提到行政公益诉讼,催促行政单位履职尽责。
非法采矿行业案子经常牵扯比较广泛,周期时间大,违法嫌疑人数大且组成违法犯罪,许多案子还涉及到恶势力,线索绝大多数来自刑事案,一个案子通常涉及到许多被告人。这一批经典案例还展现了检察系统根据系列案办理,采用不同的监督方式,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不一样的职责优点,而且与刑事检察单位、公安部门、生态资源主管机构等产生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协力,集中体现检察机关结合履行职责功效。
近些年检察系统进行办理非法采矿行业案例中非法采砂实例约为46%,该类违纪行为存有相当客观性,这一批实例里也有反映。除此之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非常大。从数据来看,这一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比例高于三分之一。最高检察院第八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和非法采矿行业案子的特性相关,这一领域案子多涉及到违法犯罪,线索多见公安部门或刑事检察单位移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较为大也切合实际状况,此次公布的经典案例中刑附民案子比例为30%。
该负责人表示,为加强非法采矿行业办案流程,进一步提高审理案件质量和效率,最高检察院最近将公布催促治理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案子审理案件引导,同时结合审理案件引导的出台,加强业务培训与研究。
经典案例如下所示
1.江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问题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字】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物种多样性 同歩修补 评定与专家意见
【要义】
检察系统进行民事公益诉讼与关系刑事案统筹推进,将民事公益诉讼案子的赔付状况做为刑事案定罪量刑参照。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语依靠权威专家能量开展论述,在确立具备危害客观事实但并不能量化评估的情形下,检察系统需要结合案子状况,依据专家意见对危害结果明确提出先行判决建议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南京老山农场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邻湘江,北枕滁河,自然资源丰富多彩,有重要生态效益。2015至2016年期内,陈某某在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应用炮头机、挖机等设备在老山农场原老宕口内非法开采凝灰岩、泥页岩等矿物资源78147吨。2017年至2018年期内,陈某某运用在南京市浦口区北沿山大道工程施工,在工程红线外非法开采石灰岩、凝灰岩、泥页岩等矿物资源89368.7吨。
【调研和起诉】
2019年9月,江苏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下称浦口区院)在申请陈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案过程中发现此案案件线索,马上立案审查。后因为考虑到此案社会发展影响很大,遂将线索移送江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南京院)申请办理。
南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后,委托鉴定组织就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保护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价,2020年3月鉴定中心出示分析报告,觉得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财产损失、生态系统功能危害经济损失、修补期内物种多样性使用价值损害三部分。南京院邀约物种多样性权威人物对鉴定材料开展论述,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汇报比较科学合理,但没有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因素作出评价。南京院遂委托鉴定组织进行调整评定。同一年5月,鉴定中心出示填补建议,增强了对飞禽生态效益损害评估,觉得非法采矿个人行为对哺乳类动物栖息的地方造成损失的客观事实存有,但是因为无有关研究依据,没法量化分析。南京院觉得危害客观现实,即充分考虑这个区域植被覆盖率、地理位置及其地壳运动对地区危害等多种因素,酌情考虑依照别的生态环境保护损害总数的1%量化分析危害。
2020年9月10日,南京院向南京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到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请求法院栽定:陈某某赔付矿山开采及植物群落绿色生态危害修补花费总共1893112元,付款危害评定事务性工作花费400000元。检察系统在实地勘查时了解到了,属地政府已依据自然资源部长三角城市群废旧室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标准对涉案人员两个地方进行修复工作,充分考虑此案生态环境损害修补能与已开展的修复工作相结合,南京院在庭上给出了实际修补计划方案,提议在审理裁定的时候直接确立生态环境保护赔偿费用以2个修复工程。
2020年12月4日,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间案审,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并当庭宣判,适用检察系统的所有诉请,裁定陈某某对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绿色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已交纳)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明确赔付账款的实际主要用途:1498436元用以2个修复工程应用,394676元用以两个地方生物多样性的修复及防护。同一年12月20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关联刑事案做出判决,对陈某某积极主动修补绿色生态的心态及其赔偿状况给予评定,并成为定罪量刑从宽的桥段。
截止到2022年6月,所涉两个非法开采点都已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通过方案论证,物种多样性恢复正常还在火热进行中。
【典型性实际意义】
自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不仅仅是规定绿色生态毁灭者担负赔偿责任,使之意识到自己个人行为的危害性并帮助其积极修护自然生态环境至关重要。民事诉讼在于刑事案裁定,将违法嫌疑人积极主动修护绿色生态做为刑事判决的量刑情节,展现了恢复性司法核心理念。
检察系统申请办理自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子,理应坚持不懈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个人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除矿物资源、土壤侵蚀等其它,还需要考虑到采掘区域内的林业、自然资源以及栖息的地方等多个方面绿色生态因素及生物多样性的修复。在很多方面损害确立但尚没法计算,检察系统可参照专家意见,依据毁坏状况等酌情考虑明确提出诉请。
2.江西省萍乡市检察系统催促治理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字】
行政公益诉讼 矿物资源维护 违反规定采掘 指定管辖申请办理 特定提出诉讼
【要义】
行政单位对超过准许范畴开采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不全面履行监管责任的,检察系统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催促行政单位整顿,填补矿物资源保障的行政监督系统漏洞。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间,江西上栗县自然资源管理单位依法查处了11起超过准许范畴非法采矿案子,全部案子都存在未依规勒令公司赔付矿物资源损害、未依规计算公司非法所得、未督促企业依规恢复和整治地质环境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且绝大多数案子存有减少处罚力度情况,造成我国罚缴损害3000多万元,700多亩矿山地质环境未作修补。
【调研和催促履行职责】
2020年6月,依据江西环保督查和江西打黑除恶监察反映的难题,江西省萍乡市检察院(下称萍乡市院)根据线索摸排,发觉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上栗县资规局)在依法查处上栗县某采石厂等11家单位超过准许矿区范围开采案例中,存有履职不到位问题。充分考虑所涉矿山公司多、额度大,会涉及恶势力、黑恶势力难题,且辖区群众对非法采矿难题反应强烈,萍乡市院确定指定管辖申请办理,于2020年9月15日对上栗县资规局立案查处。
受理后,萍乡市院分别往上栗县资规局、税务局调取了行政执法案卷、涉案人员公司非法采矿期内企业增值税开票状况等证据。调研查清,对其11案件加工过程中,上栗县资规局存有如下所示履职不当情况: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规勒令涉案人员公司赔付矿物资源损害;未依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原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核实非法开采矿产的具体市场价格,而是直接选用价格认证也可根据企业管理者自叙价钱计算非法所得;依据《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一部分案子在规定处罚力度下开展处罚;未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监管涉案人员公司对矿山地质环境开展修复整治。
2020年11月19日,萍乡市院向上栗县资规局传出检察建议,同时要求依规履行法定职责对涉案人员公司依规作出处罚、勒令涉案人员公司赔付矿物资源损害,并且对矿山开采进行处理整治。接收检察建议后,上栗县资规局只对一部分案子未能法律规定处罚力度中进行处罚给予认同,依规下发了补交处罚通知单,并督促涉案人员公司记提矿山地质环境整治修复股票基金、对开采地区时限复垦复绿。但是对于是不是理应勒令涉案人员公司赔付矿物资源损失根据何规范赔付,和以何根据计算非法所得,上栗县资规局存在质疑。对于此事,萍乡市院根据积极走访调查、举办座谈会总商会、公布听证制度等形式数次沟通交流催促,但上栗县资规局仍未采取检察建议有关要求。
【诉讼过程】
为了减少审理案件影响,确保案件诉讼工作中顺利开展,萍乡市院特定芦溪县检察院(下称芦溪县院)对该案提出诉讼。2021年9月30日,芦溪县院依照司法机关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向萍乡市安源区法院提到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定上栗县资规局对11个非法采矿案子未完全履行监管责任违反规定;栽定其作出处罚勒令赔付确定、依规再次计算并做出罚没款确定及其监管涉案人员矿山开采进行地质环境生态修复。
人民法院审理期内,上栗县资规局依照检察建议进行整顿,需要企业新增加赔偿责任147.15万余元,对于企业新增加处罚2397.61万余元并勒令修补矿山开采600多亩。2022年5月27日,芦溪县院举办公布听证制度,邀约听证员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查勘和评估。听证会工作人员一致认为,上栗县资规局在诉讼期间展开了一部分整顿,对11个非法采矿案子再次作出处罚,当中8座矿山开采已经完成生态环境治理,此外3座关掉矿山开采因必须闭坑解决未完成修补。2022年6月28日,芦溪县院综合性参照听证会建议,依规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上栗县资规局对未完成生态环境治理的3座矿山开采继续履行监管责任。6月29日,法院判决书推动了检察系统的诉请。
判决书生效后,上栗县资规局依照裁定严格督促矿山公司扎实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作。现阶段,所涉3座矿山开采已复垦复绿。
【典型性实际意义】
对该辖区的重要、复杂的案件,设区的市之上检察院能够提级管辖。行政单位对违法情况自始至终出现分歧,没法达成一致认识,可诉讼请求确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单位在人民法院审理期内做出一部分整改的,检察系统可以通过公布听证会的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满足条件的应当依法撤回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对行政单位并未整改到位的,应坚持以诉讼途径催促行政单位履职尽责。
3.河北省涉县检察院督促治理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字】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违法占地办厂 催促全方位履行职责 综合执法改革创新
【要义】
检察系统在催促行政单位履行职责时,对于综合执法改革调整权力下发、责任空挡等状况,根据举办商谈会、提到行政公益诉讼等形式,催促行政单位正确认识“综合执法改革创新”及有关法律法规,多种行政执法权下发至城镇或街道办事处,行政单位仍承担行业管理权,理清法定职责,避免出现处罚权下发后无监管的“真空泵”地区。
【基本案情】
2017年,河北省涉县A商贸有限公司(下称A企业)在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相关手续的情形下,违法占地约2000平米基本建设沙石破碎厂,在周边公路边坡滥采人造石英石开展生产制造,盈利6万元。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县自规局)和辽城镇市人民政府未履职尽责,导致国家主权和公众利益损伤。
【调研和催促履行职责】
2022年3月,河北省涉县检察院(下称涉县院)收到案件线索后,初步核实发觉,A公司自2017年逐渐,在尚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形下,违法占地办厂,违法开采矿石。3月17日,涉县院分别从县自规局和辽城镇市人民政府立案查处。
为了能理清行政执法权下发后,行政单位和镇政府的监管责任,2022年3月18日,涉县院邀约县自规局、涉县辽城镇市人民政府举办商谈会,与会人员紧紧围绕对于行业管理权、城镇管控权和行政执法权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探讨。涉县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参考涉县市人民政府公司办公室《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根据释法说理,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法定职责,使县自规局意识到做为土地资源、矿物资源监督机构,其对于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个人行为承担监管责任;使乡镇政府意识到其对于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个人行为有行政处罚权。并现场向县自规局和辽城镇市人民政府印制检察建议,提议县自规局执行领域监管责任,提议辽城镇市人民政府严格履行行政处罚权,勒令违法嫌疑人终止违纪行为,恢复正常土地资源原貌,并且对损伤林地类开展生态环境治理。
县自规局及辽城镇市人民政府接到检察建议后,及时解决,依规拆卸违法占地的工业厂房,收走违法嫌疑人非法采矿非法所得61296元,处罚款12259.2元。并且于2022年5月16日书面回复检察系统,责任人员已惩罚,开采坑已垃圾填埋。
涉县院跟踪监管发觉,涉案人员沙石粉碎工业厂房虽然已经拆卸,但还是有一部分弃料随便堆积,开采坑回填土偏浅,土地资源还未恢复正常,损伤林地类绿色生态未全方位修补。
【诉讼过程】
2022年6月15日,涉县院决定对县自规局和辽城镇市人民政府向涉县法院提到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栽定两被告人依规全方位做好本职工作。提起诉讼后,辽城镇市人民政府在县自规局的全方位相互配合和带领下,建立了生态环境治理计划方案,催促A企业对开采坑开展回填土并且对被盗伐林木地开展补栽复绿,共种植树木5700株,复植补绿17.68亩。由于两行政单位已全面履行职责,诉请全部实现,8月19日涉县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8月30日法院判决准予撤案。
县自然资源局以本案为突破口在全县进行非法采矿专项整治活动,对县域内废弃矿山开采开展补栽复绿和生态环境治理,开采区生态环境保护获得了大大提高。
【典型性实际意义】
政府机构改革调整,行政执法权面向基层拓展,多种行政执法权下发至城镇或街道办事处,虽有效解决底层“看得清,管不着啊”的执法监管难点,但一些行政单位也出现了处罚权下发后就能“漠不关心”的错误观点。检察系统根据商谈、印制检察建议和提到行政公益诉讼的形式促进行政单位正确认识和可用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依规全方位履行职责,合理解决行业管理权、城镇管控权和行政执法权交叉式等整治难点,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奉献检察机关聪慧。
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院区催促治理洪水堆积砂及灾毁地复耕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字】
行政公益诉讼执行异议程序流程 水灾堆积砂管控 灾毁地复耕 基层治理
【要义】
检察系统对水灾堆积砂管控及灾毁地整治等生态保护新契机开展积极推进,根据审理案件同时结合基层社会治理具体,理清水灾堆积砂管理主体并并督促履职尽责,有效控制了国有制生态资源。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7日至20日,受强降水和中上游井水危害,重庆嘉陵江一级支流涪江沿岸地区的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段海岸线和近百亩土地资源被吞没。山洪消散后,一部分临江堤岸、土地资源表层堆积了大批河沙,富金村蔬菜种植基地等场所土地资源及河岸上堆积河沙约130万吨级。当地居民、土地资源承租方及其它社会主体等私挖滥采水灾堆积砂并推广销售,造成水灾堆积砂网络资源被非法侵占,农用地灾毁后又因为人为因素采沙被进一步毁坏。
【调研和催促履行职责】
接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通告湘江非法采砂毁坏国家资源和环境污染问题案件线索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院区(下称重庆一分院)、重庆市合川区检察院经过初步的审查发觉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存有违法采收水灾堆积砂情况,重庆一分院于2021年7月2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侦查申请办理。
经查,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富金村涪江沿岸地区被洪水堆积砂遮盖土地资源均是农用地,因2020年“8·17”洪水灾害造成灾毁面积达474.69亩。大地上覆盖堆积砂绝大多数已经被当地居民及其它社会主体和以自发性清除、修复耕种标准等为由擅自采收、市场销售,采收堆积砂造成地面发生六七米深坑凼和丘壑。经生态环境保护网络资源权威专家现场踏勘并提交勘测建议觉得:土地由此可见显著的人为振荡印痕,清运垃圾沙石个人行为造成土地地质构造产生很大更改,加大了后面土地复垦难度系数、可能导致附近农用地塌陷损坏、危害后面土地复垦后土壤质地与材质。
在行政监督履行职责上,所在地水利局觉得,因水灾堆积砂没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故不属于水利局严格监管范畴;计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觉得,水灾堆积砂未被列入矿物资源文件目录,是不是系矿物资源或其它生态资源存有疑惑,干预管控根据不够;公安部门却认为因网络资源特性和行为性质无法定义,严厉打击解决难度比较大。故所在地行政单位都未进行合理行政监督。
重庆一分院融合生态资源特性和有关法律法规,核查评定,水灾堆积砂系水灾驱使积累成的,具备跟河沙相近的特性与经济实用价值,属国有制生态资源;灾毁土地资源原系农用地,已经遭到进一步的人为损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天然资源农用地都有维护岗位职责。2021年8月27日,重庆一分院向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传出诉前检察建议,规定依规全方位履行职责,对洪水灾害损坏土地资源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及时组织执行损坏土地治理土地复垦工作中。
因为整治工程巨大繁杂,整治难度高、时间长,再加上主汛期等因素需分期付款执行整顿。2021年10月26日、2022年5月23日、2023年1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照整改意见和流程三次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
重庆一分院数次开展回头看,发觉水灾堆积砂得到充分管控,私挖滥采情况已清除,资源开发由国有平台公司统一管理。在此案的带动下,相关单位设立了合川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方法补位体制、重庆水灾堆积砂管理方案,国家主权和公众利益获得有效控制。
【典型性实际意义】
此案取得成功构建了水灾堆积砂管控及灾毁地整治等农惠农、涉资源问题的基层社会治理新契机,以理清水灾堆积砂的国有制生态资源特性,根据环境公益诉讼履行职责,推动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从“缺乏无论”到“补位都管”,着力打造了具备示范作用的全民所有生态资源欠缺管理主体后的使用者补位管理模式,并积极推进将灾毁地维护纳入到地区行政立法。
5.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催促维护矿物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字】
行政公益诉讼执行异议程序流程 非法采矿 大数据技术行政监督实体模型
【要义】
检察系统运用数字化赋能监管,根据综合研判,建立大数据技术行政监督实体模型,切实破译非法采矿总数固定不动难、销脏地址藏匿等综合执法难点,结合“环境公益诉讼+刑事案件”检察职能,协同多部门联合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构建数据“智治”磅礴力量。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吴某等人们在浙江省嵊州市江宁街道社区三塘村胡公庙行政村原砖场土地设立沙石洗筛场。9月30日至12月30日期内,杨某等未经许可,非法开采嵊州市棠头溪村桃花渡土地沙石网络资源,经洗筛后对外销售。
【调研和催促履行职责】
2022年初,嵊州市检察院(下称“嵊州市院”)深入开展沙石网络资源行业专项监督主题活动,并且对嵊州市江宁街道工作人员呈现出的非法采矿线索展开排摸。经查发觉,因为涉案人员桃花渡土地为临江低洼,非法开采工作人员采用先挖高品质毛砂后填写余土的形式,盗窃矿物资源,违纪行为隐秘性很强,严厉打击难度极大。
因此,嵊州市院成立专案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运用运送矿物资源重载货汽车总重量广泛超出12吨,理应组装并正常运转定位系统装置规律性特点,研制出非法采矿监管实体模型(下称“监管实体模型”),根据数据可视化线性拟合涉案车辆运动轨迹,复原矿物资源真正违法运输途径,精确测算违法运输矿物资源的总体车频次,预计非法开采总产量。经监管模型计算,在杨某非法采矿案例中,违法运输毛砂至同街道社区三塘村一处沙石洗筛场总共491班次,产生我国矿物资源比较严重外流。
实体模型产品研发期内,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自规局”)于2022年2月11日,对杨某非法采矿违纪行为立案查处,并且于同一年3月7日作出处罚,评定杨某从江宁街道社区棠头溪村桃花渡土地非法开采毛砂140班次,责令改正非法采矿个人行为,没收非法所得rmb58800元,处罚款rmb11760元。
重案组随后向自规局调取了所有卷宗原材料,核查觉得自规局做出行政处罚评定的客观事实与真理的客观性不符合:一是评定的违法运输毛砂车频次仅是140车,比大数据模型评定的491班次少;二是评定从涉案人员桃花渡违法运输的自行车净重少;三是存有以罚代刑的可能性。
2022年4月1日,嵊州市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侦查,依据调研查清的事实,5月7向自规局印制诉前检察建议,提议其依规全方位查明涉案人犯罪事实,保护国家矿物资源;触犯刑法的,立即向有关部门移交犯罪线索。7月6日,自规局书面回复,监管模型计算统计分析涉案人员土地违法运输毛砂车子频次,与实际破获运送账表记述时间和频次基本上符合,可以确认运送账表记述具体内容客观公正,再次查证杨某等非法开采矿物资源使用价值达62多万元,已依规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在申请案子环节中,嵊州市院环境公益诉讼部门将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线索立即转交我院刑事检察单位,并将在调研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
嵊州市院以本案为突破口,协同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自规局协同颁布《关于非法采矿数字“智治”的意见》,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完成数据协同、实体模型分享,破译非法采矿行业管控难点,形成长效监管制度。已运用监管实体模型办了几起非法采矿案子,挽留国有制矿物资源使用价值350多万元。
【典型性实际意义】
对于非法采矿违纪行为隐秘性强、严厉打击难度高的综合执法、刑事司法难点,检察系统根据大数据赋能行政监督,应用车辆轨迹信息等信息内容,产品研发大数据监督实体模型,把电子信息技术用于案件线索收集、分析判断、证据调查等各个环节,并联合行政单位,摆脱数据壁垒,完成数据协同、实体模型分享,促进多部门联合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完成非法采矿行业数据“智治”。
6.湖南省新化县检察院催促维护矿物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字】
行政公益诉讼执行异议程序流程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非法开采辉绿岩 互联网媒体案件线索 检察建议转换政协提案
【要义】
检察系统根据抖音小视频等互联网媒体发觉线索,应用执行异议与社会管理检察建议,催促行政单位全方位履行职责,追究其责任人员刑事案件与法律责任。并把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提案,促进进行领域集中整治。
【基本案情】
杨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登记注册新化县某某某养殖牛农业合作社。从2020年7月逐渐,杨某某在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石皂岭山林以建养猪厂名义分别在桑梓镇市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生环局办了手续,但尚未取得开采批准。杨某某于2020年10月份逐渐工程施工,刘某某、扶某某某于2021年4月份投资入股。2021年6月24日上下,杨某某等人在施工处采挖出来辉绿岩(别名“黑土地”),因杨某某曾经因为滥采辉绿岩被行政许可过,就与刘某某、扶某某某商讨确定先往政府工作报告集中化处理挖出来的辉绿岩。杨某某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汇报要求允许当场找空闲地放置辉绿岩的对待解决,后新化县自然资源局、桑梓镇市人民政府等人员在汇报上批复批准后,杨某某等再次借平整土地名义采收辉绿岩,直到2021年7月22日被勒令停建。
2021年7月16日,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对杨某某等采收的8064.42吨辉绿岩先行登记保存。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评定后,新化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县财政局原隶属机关事业单位)与县专项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环境重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新化县治理办)机构竞拍这批辉绿岩。曹某某在刘某某的指使下以25.5万元的价格招标,实际出资人为刘某某。自此,杨某某等将拍取的8000余吨辉绿岩展开了市场销售,销脏金额达数百万余元。
【调研和催促履行职责】
2022年6月14日,环保志愿者“湖南省小武哥”(已成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益心大公无私”服务平台青年志愿者,带来了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线索数十条)发觉石皂岭山林非法采矿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抖音、微信公众平台、微博微信网站发布线索或直接@省市县三级检察系统官方号。省、市二级人民检察院接到案件线索之后将案子督办至湖南省新化县检察院(下称新化县院)并挂牌督办。
新化县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开展了调研,根据无人飞机当场高清航拍,读取证据、了解证据等形式,查清矿物资源被滥采和林地类损坏的事实,与此同时查清了新化县市财政局组织交易会不合规,且拍卖物资供应没经行政单位依规收走或追讨;新化县桑梓镇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属地岗位职责,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林地个人行为监管力度不够;新化县林管局对杨某某等违法损坏林地类个人行为未能及时依法查处并并督促修复植物群落。因为以上行政单位未履职尽责,损害了国家主权和公众利益,新化县院于2022年6月21日分别从新化县生态资源、林果业、行政机关及所在地乡政府立案侦查。
经前期深入调查,新化县院于6月23日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传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议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严厉查处杨某某等人非法采矿个人行为;于6月24日分别往新化县桑梓镇市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传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议桑梓镇市人民政府协作各个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提议县财政局对行政单位处理罚没款财产程序流程、方式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置;于7月1向新化县林管局传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议催促新化县某某某养殖牛农业合作社切实有效修复植物群落和林业生产标准。
以上行政单位分别在2022年8月15日至8月31日按时回应,整改成效明显。自然资源局严厉查处了杨某某等非法采矿违法违规行为,林管局严厉查处了破坏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市财政局改正了矿物资源拍卖程序缺陷。对犯罪行为乏力赔付或是违法主体不清的,自然资源局和林管局及时期为整治、修补生态环境保护,石皂岭山林栽种、修补松柏树1万余株、草坪及树林18000余平方米。
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将杨某某等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2件3人。目前为止,新化县院对此杨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案依规提到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新化县院将案件办理状况向党委政府报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新化县治理办于2022年6月28日印制《新化县打击非法采矿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新化县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同步开展了非法采矿环境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为,立案侦查申请办理27件公益诉讼案件,移交触犯刑法线索7件、改正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线索1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违纪案件线索2件。
新化县院于2022年10月17日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印制社会管理检察建议,与此同时密送县人大常委,借助双重对接转换体制,县政协委员将检察建议具体内容转化为政协提案。2023年2月1日,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奖举报的通告》等,推动全市推进治理非法采矿。
【典型性实际意义】
检察系统借势抖音小视频手机软件等新兴互联网媒体,将环保志愿者吸收为“益心大公无私”青年志愿者,顺畅案件线索发觉方式。综合性充分发挥刑事案件、民事诉讼、行政部门检察职能,并把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提案,将审理案件实际效果转化为治理能力,促进系统治理、环境整治。
7.山东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诉左某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性诉讼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非法开采石灰岩 赔偿责任区别 生态环境保护总体修补 “林长+检察长”体制
【要义】
根据不同侵害人在各个时间范围累计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规区别明确被告人赔偿责任,推动被告人认真履行承担责任。在损伤公路边坡大部分责任者不确定的情形下,催促有关部门立即、合理、总体修补,推进与有关部门创建“林长+检察长”工作方案,以体制机制建设促工作落实。
【基本案情】
2019年,左某某某等未经同意许可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东渴马村北端鲍家峪公路边坡采掘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出售牟取暴利,导致该点公路边坡大规模可逆性毁坏。该市长时间存在非法采矿状况,违反规定犯罪嫌疑人晚间工作,掩藏机械设备,和工作人员打“阵地战”,很多违法犯罪活动没被依法查处,并且引起“破窗效应”,该市公路边坡毁坏、施工扬尘、土壤侵蚀、植被破坏等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激烈。
【调研和起诉】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下称济南槐荫区院)在申请左某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案中,发觉此案案件线索,依规运行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程序流程,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侦查,4月13日传出执行异议公示。
因损伤山管理体系不一样侵害人在各个时间范围累计导致,为保证过责非常,确立左某某某等赔偿责任,济南槐荫区院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对破损公路边坡开展区块链区划,并且经过左某某某等资格审查实际毁坏总面积后,依规授权委托主管机关价格评估,明确因此案违纪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整治工程费为522781.5元。
2020年9月1日,济南槐荫区院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下称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左某某某等并对损坏的公路边坡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若不能修补,连同担负环境整治工程费522781.5元。2021年1月13日至15日,济南槐荫区法院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左某某某等表明认罪悔罪。8月4日,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裁定左某某某等连带赔偿生态保护修复花费522781.5元。左某某某等未起诉。判决书生效后,左某某某等认真履行了承担责任,将生态保护修复花费上交至指定账户。
损伤公路边坡处在所属山峰的重要排水管道安全通道,破面外露,存有稳定性差、土壤侵蚀等工程地质难题,不到位整治容易发生灾害性。因此,诉讼期间,济南槐荫区院多次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单位、地质专家去现场实地勘查、座谈交流,一同商讨制订修补计划方案。因为别的公路边坡毁坏责任者已不确定,济南槐荫区院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地质环境整治修复责任者损毁的,由矿山开采所在地市、县生态资源主管机构,应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政府专项资金开展整治修复。”及其《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山体修复整治理应按照‘谁管理方法谁来管,谁开发设计谁修补、谁影响谁整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责任者。不确定的,由所在城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再生整治。”的规定,积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商谈,并督促对所涉损伤矿山开采等在内的公路边坡进行全面的修补整治,以渣石内倒、毛石挡土墙砌墙方法平稳护坡,清除自然灾害,并栽种灌木、灌木丛、的被等,损伤公路边坡地质环境状况获得巨大改进。
山体修复结束后,济南槐荫区院与林业站召开座谈会,催促林业站提升损伤公路边坡的植物群落栽种,提升植被覆盖率,并联签《市中区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创建合作制度,提高共护碧水青山的工作合力。
【典型性实际意义】
环境污染现况系不一样侵害人在各个时间范围累计所造成的,检察系统区别进一步明确被告人赔偿责任,确保过失和责任非常,在三打击一整治、威慑非法行为的前提下,依规维护保养被告人合法权利,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并认真履行承担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不确定的那一部分,检察系统积极主动催促政府部门执行优先修补岗位职责,对损伤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立即、合理、总体修补。
8.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张某甲级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性诉讼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正确引导侦察 遥感技术检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管理方法
【要义】
对于非法采矿案子,环境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端口号移位,以公益性调研正确引导刑事侦察。以案件办理为突破口,促进颁布地区性绿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推动绿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分配的规范性、系统化。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8月,王某甲合谋王某乙、赵某某(在逃),在张某某的支持下,借执行王平镇110KV配电站滥采点修补新项目之机,在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私自滥采叶蜡石。2021年4月,王某甲结伙高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等通过以上方法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吕家坡村私挖滥采叶蜡石,同时期还合谋王某乙等滥采叶蜡石。以上非法采矿个人行为导致矿物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破坏。
【调研和起诉】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下称门头沟区院)刑事检察单位在执行审查逮捕岗位职责时,看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移交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单位。2021年9月6日门头沟区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性诉讼立案,并且于隔日传出执行异议公示。
案例中违法嫌疑人借修复工程的合理合法外套遮盖非法采矿的效果,与此同时收买保安员为滥采个人行为作保护,犯罪手段十分隐敝。为明确危害结果,门头沟区院环境公益诉讼单位授权委托中科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以2021年4月找到的非法盗采点值圆心点、周围1千米为半经、周期时间为1年,开展遥感技术检验。遥感图像不但显示出了2021年4月找到的坑道总面积改变和坑道形成时间,还展现出了2020年5至8月间配电站周边坑道的改变,且变化面积较大。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部门将《检察公益诉讼遥感综合应用监测分析报告》转发给刑事检察单位,一同以遥感图像为支撑正确引导侦查机关读取2020年滥采点新项目修补工程施工合同,固定不动证据、最后攻克了嫌疑人和实际机构实施人员,形成良好的证据链条,增加认定2020年非法盗采叶蜡石484.49吨犯罪事实,促进嫌疑人在核查起诉环节认罪悔罪。
2021年9月10日,门头沟区院授权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保护风险性危害价格评估研究所(下称环规院)对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开展鉴定机构。经确认,所涉坑道需要生态保护修复花费742924.7元,生态环境保护受到侵害至修补进行期内服务能力缺失造成损失花费47354.62万余元。
公示期满,2021年11月23日,门头沟区院向北京门头沟区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栽定王某甲、王某乙连同担负修补生态环境保护花费742924.7元,连同担负期内服务能力损失赔偿47354.62元;高某某、黄某某对这其中的171753元生态保护修复花费、6529.44元期内服务能力损害承担责任;张某某对这其中的544060.33元生态保护修复花费、37630.13元期内服务能力损害承担责任;栽定五被告人连同担负门头沟区院为起诉花费的委托鉴定花费60000元。
案审环节中,门头沟区院与王某甲就附加民事公益诉讼一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书,王某甲自行担负修补绿色生态及检测的所有费用总共85.03万余元。2022年7月7日,门头沟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调解书给予司法确认。以上花费王某甲已经全部交纳。
为保证赔偿费用充足用以生态环境治理,门头沟区院就此案绿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扣除、管理与生态保护修复难题积极寻找市委政法委书记适用。经市委政法委书记和人民政府批复,门头沟区院会与区财政局、区规自单位就绿色生态损失赔偿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工作方法举办专题会从而形成建议,赔偿义务人交纳的绿色生态损失赔偿资产进到法院强制执行帐户后然后通过区规自单位以政府非税收入的方式全额的上缴,然后由规自单位申请办理组织落实修护自然生态环境。现赔偿义务人支付费用所有收交及时,绝大多数生态环境保护已经得到修补,后面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稳步推进。
以此案申请办理为突破口,门头沟区院协同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机关促进颁布《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的扣除、管理方法、应用展开了积极推进。
【典型性实际意义】
对于非法采矿、破坏环境案子,检察系统灵活运用遥感图像等技术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并帮助刑事案件侦查,构成了完整的直接证据枷锁,实践活动结合履行职责。与此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核心理念,在没有降赔诉请,不伤害公众利益前提下,以司法鉴定意见为载体,同被告人就附加民事公益诉讼一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书,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节省了司法资源。
9.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诉彭某某等五十五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性诉讼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共同侵权 侵权损害赔偿 分次提起诉讼
【要义】
针对多的人参加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个人行为,检察系统开展调查、分次提起诉讼,精确评定共同侵权被告人在各侵权行为危害范围之内按比例分配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并且以绿色生态资源损失为基准,提到破坏环境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请,增加故意危害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彭某某等注资选购四艘船并改造为吸砂泵船,形成以彭某某为代表、陆某某某等人为因素固定不动组员、刘某某等人为因素一般参加者共五十五人非法采砂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长期性栖身在安徽省芜湖市东山东一带湘江海域,大张旗鼓滥采江砂,产生集滥采、运送、销售为一体的违法全产业链。所涉采沙海域有江豚等稀有水生物主题活动且毗邻安徽省铜陵谈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盗采威协江豚生存条件。
【调研和起诉】
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下称芜湖经开区院)在执行审查批捕岗位职责时获得该案件线索,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单位同歩干预侦察,于2021年7月6日、2022年6月13日决定将彭某某等二十九人及周某等二十六人非法采矿违纪行为分别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性诉讼立案,严格履行公示程序流程。
芜湖经开区院根据读取涉案人员刑事案原材料、实地调查、委托鉴定等形式,查清,彭某某等非法采砂170048吨,使用价值4602996元。芜湖经开区院授权委托权威机构对涉案人员非法采砂个人行为所导致的江砂资源与河道设计等损害进行评价,经评定,非法采矿个人行为导致河道初始构造损伤94550.07立方,水源涵养降低50913.32立方,建议使用工程项目方式修复河道初始结构与水源涵养量,共计5149997元;导致水产资源直接损失,修复花费90680元。
芜湖经开区院觉得,彭某某犯罪团伙非法采矿个人行为对国家自然资源造成极大的危害,受到破坏湘江生态环境保护,合乎民法有关可用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在其中三名被告方因同起犯罪行为已经在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被栽定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责任,应依法排除在本次起诉被告人以外。另考虑到刑事责任免去根本无法阻却法律责任的负责,依规将因犯罪数额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以公诉案件的八名被告方列入附加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并理清各被告人赔偿责任关联,为精确明确提出诉请奠定直接证据基本。
2021年11月18日,芜湖经开区院向芜湖经济经开区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诉请被告人彭某某、洪某民等二十九人连带赔偿非法采砂导致自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40677元、损害赔偿金金额10%惩罚性赔偿金524068元、担保费10000元;在安徽省部级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道歉。2022年3月25日,经济开发区法院裁定适用检察系统所有诉请。彭某某等五名被告人不服气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8月15日,芜湖经开区院向经济开发区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栽定周某等二十六人分别从分别参加的违法犯罪活动与已裁定的彭某某等二十九人对于所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责任。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决书推动了检察系统的所有诉请。
【典型性实际意义】
对于非法采砂犯罪团伙人数较多的特征,检察系统分批提到刑事案件公诉案件和附加民事公益诉讼,在保证案子完好性情况下依规立即处罚犯罪分子,适时调整附加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将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以公诉案件、但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人列入附加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精确追责违法嫌疑人的生态保护修复义务,充分运用民事公益诉讼岗位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条文,以绿色生态资源损失为基准明确提出破坏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请,增强了非法采砂犯罪团伙的违法违纪成本费。
10.广西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检察院诉胡某某等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正确引导侦察 共同侵权
【要义】
检察系统加强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协作履行职责,评定非法采砂与购砂者组成共同侵权,一体诉讼请求其担负公益性危害义务,全链条打击治理非法采砂全产业链。灵活运用“民事诉讼+行政部门”环境公益诉讼方法,在追索绿色生态损失赔偿的前提下,促进损伤生态体系整治,推动地方立法,搭建高效整治制度建设。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第二轮中间生态环境治理环保督察组强调“茅岭江河段、茅尾海水域存有十分突出的非法采砂难题”,同时向广西省传出“1号督办单”。在之后实施的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实践中,公安部门破获胡某某、梁某某某、陈某某及何某某等4人们在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并且没有做出任何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有意避开深海监督检查,先后在广西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尾海、茅岭江河段长期性运用抽砂船非法开采海沙,并出售给运营砂石厂的管某某某、丁某某。管某某某、丁某某明知道胡某某等售卖的海沙为非法盗采,仍予回收并抬价售卖,并且在入海口江河茅岭江沿岸地区租赁居民的水稻田、林地类等非法占用土地用以堆积滥采的海沙。
【调研和起诉】
广西省防城港市防城区检察院(下称防城区院)创立“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案件组,分别在2021年5月12日、7月15日、8月10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性诉讼立案,提前介入正确引导侦察,从违法采海沙及购砂侵权人的判定、涉案人违法违纪额度评定、海沙价钱明确、卖砂购砂共责等多个方面,正确引导侦查机关搜集证据,并授权委托江西省求实创新司法鉴定所评定,鉴定结果为:胡某某等4人非法开采海沙总共17721.73立方,所造成的矿物资源损害、水源污染赔偿、海洋生物资源危害等共计2959535.7元。防城区院分别在2021年6月23日、8月2日、8月18日传出执行异议公示,期满并没有适格主体提出诉讼。
防城区院核查觉得,购砂人对收购海沙由来具备确立的认识和分析判断,采沙、卖砂、购砂个人行为平均为非法牟利,处在非法采砂个人行为的一体传动链条,具有很强的联动性,采沙与购砂侵权人组成共同侵权。医院分别在2021年9月17日、10月18日、11月5日依法对防城区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3件,要求栽定胡某某、梁某某某、陈某某、何某某4人赔付矿物资源损害、水源污染赔偿费、海洋生物资源危害等共计2959535.7元,评估费70000元。管某某某、丁某某各自则在共同侵权范围之内承担责任。
2021年12月22日,防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适用检察系统所有诉请。一部分被告人不服气,提起上诉,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申诉,驳回上诉。
防城区院对于案件办理时发现的砂石厂违反规定占有水稻田、林地类等案件线索,于2022年9月6日对防城区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侦查。根据执行异议商谈,促请防城区自然资源局依规停业整顿治理违法堆砂砂石厂58个,对所非法占用的海湾、水稻田等方面进行水泥硬化消除,并补栽复绿。茅岭江河段生态修复工程列为2022年广西防城港市十大文明城市创建新项目,工程总投资3257.9万余元,现阶段新项目进到服务设施基本建设末尾环节,将要完工生态环境整治生态公园。
广西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融合审理案件产生专题调研报告,并促推市人大将颁布《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开采海砂的决定》列入立法计划。由于该确定早已广西防城港市人大常委表决通过,正请示自治州人大常委准许。
【典型性实际意义】
检察系统综合性充分发挥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既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海沙个人行为,又追索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损失,促进全环节治理违法采、卖、购砂产业链。与此同时,对于审理案件中发现非法占地堆砂难题,根据行政公益诉讼催促责任单位履职尽责,完成深海、海湾、堤岸等生态环境保护多方位、系统化维护,同时结合审理案件促推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