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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推进机构、职责、管理权限、程序流程、义务法定化,依据我党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推进机构、职责、管理权限、程序流程、义务法定化,依据我党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核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及其中共中央对金融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国级。

第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行银保监会前提下建立,将中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责任、相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岗位职责,中国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岗位职责划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条 本规定明确的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等,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职责范围、人员配置与工作运转的基本上根据。

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担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把坚持和加强中共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到做好本职工作环节中。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除证券行业以外的金融行业实行统一监管,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不断管控,维护保养金融行业合理合法、稳健运行。

(二)对金融行业改革开放和管控实效性有关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参加制订金融行业改革创新发展战略目标。制订商业银行、保险行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议案,明确提出制定和修改意见。制订商业银行组织、保险行业组织、金融控股公司等相关监管机制。

(三)综合金融业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中。制订金融业消费权益保护建设规划,不断完善金融业消费权益保护规章制度,科学研究金融业消费权益保护重点问题,进行消费者权益教育教学工作,搭建消费者权益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体制。

(四)依法向商业银行组织、保险行业组织、金融控股公司等推行准入管理,并对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控、内控制度、资本充足情况、资本充足率、经营活动、信息公开等实行管控。

(五)依法向商业银行组织、保险行业组织、金融控股公司等推行监督检查与非现场监管,进行风险和合规管理评定,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六)统一编写商业银行组织、保险行业组织、金融控股公司等管控数据分析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布,执行金融行业综合统计有关工作岗位职责。

(七)承担商业银行组织、保险行业组织、金融控股公司等科技监管,创建高新科技监督机制,制订高新科技监管措施,搭建管控数据管理平台,进行风险监控、剖析、点评、预警信息,灵活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力度、规避风险。

(八)对银行公司、保险行业组织、金融控股公司等推行穿透式监管,制订股份监管机制,依规审查批准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及股东变更,依法向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深入调查,对违规行为采用相关措施或予以处罚。

(九)创建除贷币、付款、个人征信、合规管理、外汇交易和证券基金等行业以外的金融业税务稽查管理体系,创建综合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向违规违纪金融活动相关主体展开调查、调查取证、解决,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

(十)创建商业银行组织、保险行业组织、金融控股公司等修复和处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金融企业修复和处理意见和建议拟订。

(十一)带头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构创建非法金融活动预测预警管理体系,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协作跨区域和业态创新新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科学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按照要求组织落实。

(十二)依照构建以中间金融监管部门地区内设机构为主导的区域金融监管体制规定,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有关经营工作,引导融洽当地政府履行相关金融业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十三)重点对商业银行组织、保险行业组织、金融控股公司等和软件技术服务企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技术业务外包等合作行为进行管理,依法向违规行为深入调查,并且对金融企业采用相关措施。

(十四)参与金融行业有关国际经济组织与国外监管规则制订,进行对外文化交流与国际交流。

(十五)进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令交办的其他每日任务。

第六条 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和优化现代金融监管,变化管控理念与监管手段,坚持不懈既管合理合法又管违法,不断提升管控前瞻性、精确性、实效性,加强中央与地方管控协作,清除管控空缺和盲点,提升金融业消费权益保护,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牢牢守住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自己的底线。

提升金融体系监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高效牵制,标准政府决策、市场准入制度、税务稽查行政执法、行政处分、风险处置等工作内容,加强对关键岗位和关键点的监督制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技术专业高超、廉洁自律的管控铁肩。

第七条 与其他单位的职责权限:

(一)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职责权限。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带头创建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机构创建非法金融活动预测预警管理体系,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央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各自职责对有关违法开设金融企业、从业许可金融活动等组织调查评定,采用相关措施或予以取缔。3.文化教育、养老服务、房地产业、商贸服务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行业本领域非法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预防和相互配合应急处置工作。4.互联网技术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进行非法金融活动预防和相互配合应急处置工作。5.地区政府负责辖下非法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理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6.对有关部门协作跨区域和业态创新新品等非法金融活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担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严格按照审批后组织落实,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二)金融业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分工。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业消费权益保护,带头创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体制。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综合制订金融业消费权益保护建设规划、不断完善金融业消费权益保护规章制度、进行消费者权益金融等工作中,中央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给予支持相互配合。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带头建立统一的金融业消费投诉举报流程和质量标准体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央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贯彻落实或催促有关机构贯彻落实投诉解决监督责任,严厉查处损害金融业消费者权益的举动。

(三)综合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创建综合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衔接体制,完成案子资源共享、协作申请办理。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觉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按有关规定移交国家公安部,与此同时密送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门经调查发现依规必须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处罚的,由国家公安部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意见。3.检察系统决定不起诉的案子,必须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处罚的,由最高检察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建议。

第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规定第五条所确立的主要职责,编写权责清单,逐一确立责任名字、责任种类、设置根据、履行职责方法、追究责任情况等。在这个基础上,制订服务指南、运作流程表等,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设以下正司局级机构设置:

(一)政策研究室(政府办督查室)。承担行政机关日常运行,担负信息内容、安全性、信息保密、上访、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承担国家金融业监督管理总局政府办督查室日常工作中。

(二)政策分析司。担负金融行业有关改革创新对外开放研究和组织落实主要工作。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际性金融监管改革及发展趋势、管控方法与运作模式等进行系统化科学研究,提出相关监管措施提议。

(三)法规司。拟定有关法律法规议案。制订有关监管机制。担负合法性审查、法律咨询、行政裁决、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四)统计与风险监控司。制订管控统计制度。担负监管报表编写、信息公开、信息共享以及企业风险监控剖析预警信息等相关工作。综合非现场监管工作中。

(五)高新科技监督司。制订有关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机制拟订。按职责担负网络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中,促进智能化信息化规划。

(六)公司治理监管司。制订公司治理监管规章制度。进行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监管等相关工作,担负金融控股公司、寿险公司等机构的非现场执法检测、风险评估监管分析等工作中,依据风险监管必须开展现场调研,采用监管方案,进行个例风险处置。

(七)科技金融司。催促金融企业贯彻落实普惠金融战略规定,制订监督管理的管理制度拟订,具体指导金融企业开展对中小企业、“三农”和特殊人群的金融运行,标准科技金融纪律。

(八)金融企业准入条件司。制订商业银行组织、保险行业组织、金融控股公司等准入机制,科学研究空间布局,对机构以及经营范围推行准入管理,核查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等任职要求。

(九)大型商业银行监督司。担负国有银行、区域开发银行或国企大型银行的非现场执法检测、风险评估监管分析等工作中,依据风险监管必须开展现场调研,采用监管方案,进行个例风险处置。

(十)股份合作制和城商行监督司。担负全国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中小银行的非现场执法检测、风险评估监管分析等工作中,依据风险监管必须开展现场调研,采用监管方案,进行个例风险处置。

(十一)乡村民营银行监督司。担负乡村民营银行机构非现场执法检测、风险评估监管分析等工作中,依据风险监管必须开展现场调研,采用监管方案,进行个例风险处置。

(十二)财险监督司(再保险监督司)。担负财险组织、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非现场执法检测、风险评估监管分析等工作中,依据风险监管必须开展现场调研,采用监管方案,进行个例风险处置。

(十三)人身险监督司。担负人身险机构非现场执法检测、风险评估监管分析等工作中,依据风险监管必须开展现场调研,采用监管方案,进行个例风险处置。

(十四)资管机构监督司。担负期货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执法检测、风险评估监管分析等工作中,依据风险监管必须开展现场调研,采用监管方案,进行个例风险处置。

(十五)非银机构监督司。担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贷款公司、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的非现场执法检测、风险评估监管分析等工作中,依据风险监管必须开展现场调研,采用监管方案,进行个例风险处置。

(十六)金融机构检查局。制订金融机构监督检查方案拟订。担负监督检查项目立项、实施和后评价等相关工作。明确提出监督检查建议,采用监管方案,明确提出行政处分提议。

(十七)保险非银机构检查局。制订保险行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它非银机构监督检查方案拟订。担负监督检查项目立项、实施和后评价等相关工作。明确提出监督检查建议,采用监管方案,明确提出行政处分提议。

(十八)组织修复与处置司。制订有关高危组织风险处置规章制度、规范、程序流程,对发生严重风险性、难以持续运营的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十九)金融业消费权益保护局。制订金融业消费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进行消费者权益教育教学工作,担负有关金融理财产品合规、适当性管理工作中,组织调查解决损害金融业消费者权益案子,搭建消费者权益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体制。

(二十)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创建非法金融活动预测预警机制和公布举报渠道,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相关主题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引等相关工作。对有关部门协作跨区域和业态创新新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科学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制订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点投资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机制,指导和监督地区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经营工作。

(二十一)税务稽查局。制订稽查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对违规违纪金融活动相关主体展开调查、调查取证,明确提出处理决定;涉嫌违法犯罪,明确提出移交司法机关的意见。具体指导、查验金融企业安保工作。

(二十二)行政处分局。担负行政处罚案件案件审理等相关工作,明确提出案件审理建议,机构听证会和集体研究,送到处罚决定并实施。

(二十三)内部审计司(党委会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系统软件内部审计和巡视工作规章制度、方法,监督管理系统软件贯彻执行相关决策部署状况,深入开展系统软件内部审计和巡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责任者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具体指导、监管、检查设备内部审计和巡察工作。

(二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地区公司办公室)。担负外事管理、国际交流和涉港澳地区相关事务。担负外资企业银行的非现场执法检测、风险评估监管分析等工作中,依据风险监管必须开展现场调研,采用监管方案,进行个例风险处置。

(二十五)人事部门教育司(党委组织部)。担负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等干部人事、机构改革、劳动者报酬、教育培训机构和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具体指导领域人才培养工作中。

(二十六)会计司。担负财务工作,承担填报系统软件本年度财务预决算。依规加强对商业银行组织、保险行业组织、金融控股公司等财务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落实。

(二十七)基层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承担国家金融业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工作。担负系统软件基层党建工作,具体指导系统软件基层党组织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系统软件党的宣传工作。领导干部系统软件统一战线、群团工作中。

机关党委。承担机关及在北京直属机构党的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机关群团工作。机关党委开设机关纪委,担负机关及在北京直属机构纪检委、党风廉洁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机关公务员编制910名。设厅长1名,副局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顶尖会计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行政机关纪检书记1名)。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设税务稽查大队,做为隶属政府机构,正司级,承担相关案件调查分析、调查取证,明确提出处理决定等。税务稽查总队的编制与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内设机构推行垂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区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写事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其更改由中央机构编制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依据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会确定、报中央机构编制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机构改革事宜,按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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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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