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8日电 (新闻记者 梁刘建 张素)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8日报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三见刊进一步扩大行政裁决范畴,并且在健全行政部门复议前置范畴等多个方面做出改动。
行政裁决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法律体系,基本功能是控制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先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已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展开了2次决议。据知,坚决做到“公平高效率、便民利民民利”,即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必然要求,都是立法过程中自始至终掌握的关键标准。
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处理行政纠纷和异议的作用,在现行法的前提下,修订草案三见刊进一步扩大行政裁决范畴,将行政单位所作出的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确定、工伤鉴定结果列入行政裁决范畴。与此同时,修订草案三见刊健全行政部门复议前置要求,将申请办理信息公开,行政单位不予公开的情况列入行政部门复议前置范畴,并把行政部门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置管理权限由“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调整为“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便民利民民利”是行政裁决的一项制度优越性,因此,修订草案三见刊增强了行政复议申请便民利民措施。比如提升要求,行政单位根据线上渠道送到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理应并提供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籍的线上渠道。
对于某些权威专家、广大群众等提议“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所管机制和审理程序的左右相通方式”,修订草案三见刊也进行了调整,提升要求:对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向区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值得关注的是,在提升行政裁决履行职责确保、健全行政裁决工作及层面,修订草案三见刊也新增加多种要求,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理应适用与确保行政复议机构依规做好本职工作。除此之外,行政裁决负责人对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环节中知晓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私人信息,应予以信息保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