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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公布,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宗教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国家宗教管理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发布实…

近日,国家宗教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国家宗教管理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发布实施,针对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维护保养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佛教公民合法权利,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系统化、规范性水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法》共10章76条,规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案。《办法》要求宗教活动场所筹划开设和注册登记的程序流程规定,标准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确立宗教活动场所创立组织制度,推行民主决策,不断完善人员管理制度,标准本场地工作人员的宗教仪式、社会实践活动、对外文化交流等。确立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仪式管理方法、项目建设管理及其消防安全、食品类、环境卫生、和建筑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开设公司监事,提升宗教活动场所内控管理。确立宗教事务单位的监管责任,宗教界的教务管理具体指导及其信佛教公民决定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法,维护正常宗教仪式,维护保养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佛教公民合法权利,根据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就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规定注册登记的寺庙、道观、大清真寺、主教堂(以下称寺庙主教堂)和其它固定不动宗教仪式场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戴社会主义社会,认真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在我国宗教信仰中国特色方位,坚持独立自主开办标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大团结、宗教信仰祥和与社会安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可运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影响中国公民身心健康、防碍国家教育制度、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其它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居民合法权利等系列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为违法活动创造条件。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权利、盈利及其正常宗教仪式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以宗教活动场所为名或者通过宗教活动场所知名度开展广告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进到宗教活动场所理应重视该场地隶属宗教信仰的信念和风俗习惯。 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制作不一样宗教信仰中间、同一宗教信仰内部结构及其信佛教中国公民与不信教中国公民的矛盾和矛盾。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应创立组织制度,推行民主决策。 宗教活动场所中间不可产生单位隶属。

第七条 宗教事务单位理应会同相关部门决定对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监管,确保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保养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帮助和催促宗教活动场所标准内控管理。

第二章 开设审核和备案

第八条 开设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设服务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地一定数量的信佛教中国公民有定期进行团体宗教仪式的需求;

(三)有拟组织宗教仪式的宗教信仰教职员工或是合乎本宗教的全国宗教界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工作人员;

(四)很有必要资产,自有资金方式合理合法;

(五)空间布局合理,合乎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治理规定。

第九条 筹划开设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界向拟开设场地所在地县市级宗教事务单位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请办理筹划开设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界理应明确提出筹划机构组建方案。筹划机构应该由该宗教界的相关人员、拟组织宗教仪式的宗教信仰教职员工或是合乎本宗教的全国宗教界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工作人员、拟建立地信佛教中国公民意味着等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筹划开设宗教活动场所,理应填好《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建立地一定数量的信佛教中国公民有定期进行团体宗教仪式所需要的说明;

(二)拟组织宗教仪式的宗教信仰教职员工或是合乎本宗教的全国宗教界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工作人员的相关情况及户口本、身份证件和宗教教职员工资格证书;

(三)拟设立的筹划成员的相关情况、户口本和身份证件(属宗教信仰教职员工的,还应提供宗教信仰教职员工资格证书);

(四)项目预算及自有资金说明;

(五)拟开设位置和拟开设场所可行性分析表明,及其建筑类型款式的实际效果图案。

第十二条 县市级宗教事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办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中日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单位。 设区的市宗教事务单位应当自收到县市级宗教事务单位提交的原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中日内,对申请开设别的固定不动宗教仪式场所的,提出准许或是不予以核准的确定,做出准许决定的,应该报省部级宗教事务单位办理备案;对申请开设寺庙主教堂的,明确提出审查意见,报省部级宗教事务单位审核。 省部级宗教事务单位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宗教事务单位提交的原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中日内,提出准许或是不予以核准的确定。 设区的市宗教事务单位或省级宗教事务单位做出决定前,理应进行现场审查,如果需要能够举办听证制度。 拟开设宗教活动场所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的,理应按照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 在自然保护地范围之内拟开设宗教活动场所的,理应按照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的成立申请办理得到审批后,即可宣告成立筹划机构,申请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事情。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划开设事宜,必须在核准的筹划开设时间内进行。筹划开设时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筹划机构应该将筹划状况及时与开设地县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开设地省级以上地区宗教事务单位需对筹划成立的工作进展开展监督管理。未能准许时间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筹划开设事项,经筹划开设准许机关批准能够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能超过2年。筹划开设事宜在增加时间内依然无法执行的,该筹划开设批准无效。明确提出筹划开设办理的宗教界理应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注册前,应该由筹划机构承担,并且在所在城市宗教界的帮助下,创新社会治理创立该场所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审核批准筹划并基本建设竣工后,场地组织制度应向所在地县市级宗教事务单位(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备案。 申请办理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理应填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新社会治理创立组织制度的说明;

(二)管理方法成员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件;

(三)组织宗教仪式的宗教信仰教职员工或是合乎本宗教的全国宗教界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工作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件和宗教教职员工资格证书;

(四)工作人员、会计、财产、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社会治安、消防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疾病预防等管理制度文字;

(五)场地房子等建筑物相关材料(属建筑工程的,给予竣工验收、消防工程验收原材料,整体规划、商业用地核查核实原材料,早已申请办理土地资源房屋不动产权的,给予土地资源房子的不动产权证书;属租用的,给予一年期之上使用权和房屋安全原材料);

(六)合理合法生活来源的说明。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以教、派系、人的名字等冠名赞助。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办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中日内对于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名字、组织制度、规章制度建设等状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发送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获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才可进行宗教仪式。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及有关申请表格,由各地、自治州、市辖区宗教事务单位依照国家宗教管理局制订的款式印刷。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可修改、出让、外借。资格证书丢失的,应当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领。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乎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城市宗教界允许,并上报县市级宗教事务单位核查批准后,可以去民政申请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有关备案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变动名字、详细地址、责任人等备案视频的,理应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对应的变动登记。 别的固定不动宗教仪式场所必须调整为寺庙主教堂的,理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寺庙主教堂的审批流程申办,并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工商变更。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被公安机关注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是民政授予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

(二)没法保持正常运转的;

(三)不按规定一年以上不进行宗教仪式的;

(四)自主散伙或者因为其他问题停止的。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理应具体指导该场地创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能进行结算之外的主题活动,结算后剩余财产理应用以与其说服务宗旨相匹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进行结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理应取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逐级审批省部级宗教事务单位办理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原有登记管理机关告之后,十五日内并未依法处理的,原登记管理机关理应融洽所在城市宗教界创立清算组织进行结算,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制度应当经创新社会治理造成,由宗教信仰教职员工、所在城市信佛教中国公民意味着和其它相关人员等构成。 管理方法成员理应三人以上,设责任人一名。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法成员的形成、惩治、调节,理应征询所在城市宗教界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法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必须在所在城市宗教界带领下开展换届选举。突发情况经所在城市宗教界允许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可提前或是推迟换届选举,可是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制度责任人一般不可与此同时出任别的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制度责任人。确实有所需要的,能够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制度责任人。 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制度责任人,应当经拟担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城市宗教界允许,由其场地将担任状况报所在城市县市级宗教事务单位,县市级宗教事务单位逐步报省部级宗教事务单位办理备案。跨地区、自治州、市辖区担任的,拟担任的宗教活动场所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单位还应该征询该候选人现就职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单位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法成员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爱国爱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社会主义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

(三)遵循本宗教的宗教界和该宗教活动场所制订的规章制度;

(四)具备一定的宗教信仰知识与组织协调能力;

(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风格摆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责任心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法成员应该是具备中国籍的内地居民,入选时年纪一般不能超过七十岁。 管理方法成员间有夫妻感情、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联、近姻亲关系及其收养关系的,理应逃避。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管理方法成员考核机制,及时纠正消极怠工或没按规定做好本职工作中的一员。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法成员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给予更换: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管理,传扬、适用、支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开展恐怖主义或是参加各类活动的;

(二)干涉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教育与社会发展,违反公序良俗的;

(三)毁坏不一样宗教信仰中间及其本宗教信仰内部结构融洽的;

(四)受敌对势力操纵,私自接纳海外宗教界或是组织委派教师,以及其它违反宗教的自立自强开办立场的;

(五)违背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海内外捐赠;

(六)参与违法宗教组织,从业违法宗教仪式或为违法宗教仪式提供帮助的;

(七)机构、组织未经许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的宗教仪式的;

(八)不执行本宗教的宗教界制订的规章制度;

(九)不服从管理行政机关依规执行监管的;

(十)别的违反法律法规、法规和规章的举动。 管理方法成员存有前述列出情况,但宗教活动场所未能及时更换的,宗教事务单位理应勒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更换。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制度理应执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团结一致教育信佛教中国公民爱国爱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在我国宗教信仰中国特色方位,遵守法律、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

(二)贯彻落实本宗教的宗教界制订的管理制度;

(三)不断完善本场地工作人员、会计、财产、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社会治安、消防安全、文化遗产保护、食品卫生安全和防疫等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深入开展宗教仪式,解决日常事务管理,维护保养本场所安全秩序;

(五)管理方法本场地宗教信仰教职员工和有关人员;

(六)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方法应用本场所资产;

(七)融洽本场地和社会其他一些方面关联,维护保养本场地以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

(八)法律法规、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到宗教信仰教职员工聘用及辞退、举办大中型宗教仪式、创立法人组织、重要财务决策、超大金额开支、固定不动及无形资产摊销处理、场地建设与对外文化交流等重大事情,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制度理应召开工作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把会议纪要立即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 管理方法组织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管成员参加即可举办,其决定经组织制度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根据即为合理。

第四章 员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应不断完善人员管理制度,标准本场地工作人员的宗教仪式、社会实践活动、对外文化交流等,提升本场地员工管理,对违法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文化教育、责改并予以相对应惩治。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长住或是暂居工作的人员理应严格监督、审查真实身份,并依据所在城市相关规定立即申请申请办理户口户籍或是居住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容下能力以及经济条件明确本场地宗教信仰教职员工的劳动定员金额,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应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出任或是卸任本场地关键教师的宗教信仰教职员工申请办理就职或是强制注销办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应建立本场地长住员工档案,并把接受、变动、惩治宗教信仰教职员工等相关情况,在三十日内报所在城市宗教界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本场地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共产党的各项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知识等。

第三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应激励、适用本场地人员参加宗教界、宗教信仰学校以及相关部门组织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章 宗教仪式管理方法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机构、举办的宗教仪式一般应当在场地内进行,由宗教信仰教职员工或是合乎本宗教的全国宗教界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工作人员组织,依照教规教义开展。

第三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仪式,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讲经说法说道具体内容理应适宜我国基本国情特征和时代特点、融合中华传统文化、反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在宗教仪式中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观念主题教育,提升我国国家通用语言的应用,推动民族团结工作,正确引导信佛教中国公民提高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观念,区分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宗教,不能运用宗教信仰干涉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教育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机构、举办宗教仪式,理应坚持不懈经营规模适度、勤俭节约、井然有序的基本原则,不可危害公共秩序、生产秩序和防疫举措。 寺庙主教堂举办大型宗教仪式理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随意到本场地外机构、举办宗教仪式。

第四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机构、举办以爱心慈善为主要目的宗教仪式,应该报所在城市宗教界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开展。

第四十四条 寺庙主教堂进行塑造宗教信仰教职员工、学习的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宗教信仰教育培训机构理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得随意变动授课老师、课程内容、招生范围、培训时长等。

第四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应标准设置放置陈列设计物,正确引导信佛教中国公民文明行为供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皈依等系列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给予宗教信仰服务项目不可扣除不科学花费。

第四十六条 寺庙主教堂刊印、推送宗教信仰内部结构资料性出版发行和宗教用品必须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从业互联网技术宗教信仰数据服务,理应按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立主题活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工程施工、生态环境治理、文化遗产保护、消防安全、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

第四十九条 新创建、改造、改建、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是宗教活动场所内设(构)建筑物,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宗教事务单位审批后,还应该依法处理商业用地、整体规划、基本建设相关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基本建设理应严格执行准许信息进行,不可没经审核基本建设或是私自变更已准许计划方案、扩张工程规模、更改建筑类型。

第五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在工程建筑、雕塑作品、美术绘画、装饰设计等多个方面融合中国传统文化、反映中国文化特色。

第五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立理应坚持不懈安全性好用、勤俭适当、环保低碳标准,避免导致资源浪费现象、提升人民群众压力、破坏环境。

第五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立不可根据非法行为募资,不得为信佛教中国公民乱摊派,不可超过还款能力开展借款。

第五十三条 宗教界、寺庙主教堂计划在寺庙主教堂内建造大中型室外宗教信仰石雕佛像,理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不得在寺庙主教堂外建造大中型室外宗教信仰石雕佛像。

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宗教活动场所应用新土地和每一个房子等房产,应当申请办理不动产权。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捐款建造宗教活动场所,都不具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使用权、所有权,不可从本场地得到经济效益,不可干涉该场所日常事务。 严禁项目投资、承包经营合同宗教活动场所或是大中型室外宗教信仰石雕佛像。

第七章 安全工作

第五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应不断完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按时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大检查,保证生命安全、资金安全及其宗教仪式安全性。

第五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制度负责本场地安全工作,组织制度责任人为根本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应创立安全工作工作组,实际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编制本场所安全制度、事故和应急方案,确立安全管理;

(二)按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安全设备、器械,设定安全标识,并定期开展检测、检修,保障完好无损合理,检测、维修保养记录归档备查簿;

(三)定期开展对该场地人员及信佛教中国公民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食品类、环境卫生、工程建筑、珍贵文物等安全大检查,立即清查消除隐患,创建安全性档案资料;

(五)进行治安防范工作中,维护保养本场所安全秩序;

(六)劝阻违法宗教仪式和宗教行动,遏制宗教信仰极端思想,预防敌对势力运用宗教信仰开展渗入。 宗教活动场所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是触犯宗教信仰忌讳等损害信佛教中国公民宗教信仰爱情、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安定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并协助相关部门搞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九条 寺庙主教堂举办大中型宗教仪式理应执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订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并安排演习;

(二)确保临时性构建的设备、建(构)建筑物的安全性;

(三)专项检查、治理场地里外安全风险,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安全通道、消防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灯和消防通道门合乎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维持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配备齐备、完好无损合理;

(四)配置与宗教仪式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相匹配的安保员和消防疏散接待员等相关人员;

(五)进行必须的安全培训;

(六)保证宗教仪式现场安全管理、井然有序;

(七)法律法规、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应不断完善消防安全检查规章制度,提升用火、燃灯、焚纸、魔归云等明火管理方法,加强电气安全,标准铺设配电线路,严苛各种各样易燃性、易爆物品的监管,禁用易燃性易燃夹芯材料构建临设、建(构)建筑物。须经应用燃气的饭堂、酒店住宿等场所,应采取安全可靠预防措施。

第六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和卫生防疫制度并落实制度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和疫情,应当立即向宗教事务管理方法、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制度等相关部门或是乡镇级市人民政府汇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建(构)建筑物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排查,立即消除隐患。 宗教活动场所不可私自改变建(构)建筑物功能和主要用途。

第六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应按照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备案、管理方法、维护坐落于本场地或通过本场地管理的珍贵文物,避免珍贵文物遭受损坏或丢失。 宗教事务单位理应融洽相关部门确保宗教活动场所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经费预算。

第八章 监管

第六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应加强内部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创建健全管理制度,接纳本地相关部门专业指导、监管、查验。

第六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应开设公司监事(三名之上公司监事能够开设职工监事),承担对该场地组织制度以及组员遵守宪法、政策法规、规章和隶属宗教的宗教界、本场地制订的管理制度等状况进行监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法组织召开会议,公司监事(职工监事)理应出席。 公司监事由所在城市宗教界、信佛教中国公民代表等登记管理机关推举造成,任职期及管理成员任职期同样,到期可以连任。管理方法成员和直系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可出任公司监事。

第六十六条 宗教事务单位需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宪法、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状况,建立与实行场地管理方案状况,备案工程变更状况,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状况,及其宗教仪式和涉外活动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宗教事务单位理应具体指导乡镇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执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法相对应岗位职责。

第六十七条 全国宗教界理应根据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及其工作实践必须,在经营范围内编制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对场地管理方法成员监管以及任职期、宗教信仰教职员工、关键教师、宗教仪式、会计和投资管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宗教界理应具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不断完善并实施内部制度,催促内控管理出现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整改。

第六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理应接纳宗教界的教务管理具体指导及其信佛教中国公民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及宗教界接到体现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或是宗教界管理制度状况的,理应核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章 法律依据

第七十条 公务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面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依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是相关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或是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私自开设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或是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法成员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改;如果情节严重,勒令该场地给予更换,是宗教信仰教职员工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录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城市宗教界就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旗)宗教界。 县(市、区、旗)并没有有关宗教界的,本办法规定的对应岗位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界执行。 设区的市(地、州、盟)并没有有关宗教界的,相对应岗位职责由市、自治州、市辖区宗教界执行。 省、自治州、市辖区并没有有关宗教界的,相对应岗位职责由全国宗教界执行。

第七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会计依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国家实行宗教信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国家宗教管理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统一战线新语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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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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