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等四部门公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进一步适用重点群体就业和创业。
《公告》强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检测目标)、持《就业创业证》(标明“自己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己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明“自己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个体经营者的,自申请办理个体户备案本月起,在3年之内按每家每一年20000元为额度,先后扣除其当时具体应缴企业增值税、城建税、增值税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和个税。扣除上限规范最多可上调20%,各省市(区、市)可以根据所在地区具体情况在这里力度内确认实际额度规范。
以上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四类:列入全国各地防止返贫监控和对接助推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脱贫人口,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有城镇居民低保政策家中法定劳动年龄里的登记失业工作人员,毕业年度内大学毕业生。
公司吸收重点群体工作人员学生就业,满足条件的也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依照《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公司招收脱贫人口,及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左右,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明“公司企业吸收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人员,和签署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保险本月起,在3年之内按照实际招收总数给予预算定额先后扣除企业增值税、城建税、增值税附加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减免。扣除定额标准为每年6000元,最多可上调30%。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从业个体经营者的,自申请办理个体户备案本月起,在3年之内按每家每一年20000元为额度先后扣除其当时具体应缴企业增值税、城建税、增值税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和个税,额度规范最多可上调20%。
(小编:李春晖)